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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臺新規定:企業“排污權”可以抵押貸款

2011-12-10  來源:中國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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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環保廳和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聯合出臺《排污權抵押貸款暫行規定》

  為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優化配置環境資源,省環保廳和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聯合出臺了《山西省排污權抵押貸款暫行規定》。即日起,企業的“排污權”也可以抵押貸款了。

  按照規定,排污權抵押貸款主要用于現有企業購買排污權或支付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排污權抵押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抵押排污權評估價值的80%。辦理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權抵押貸款的,須提交《排污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借款人申請貸款專項購買排污權并以該排污權作抵押的,須提交《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和一般貸款不同的是,貸款人在對排污權抵押貸款進行審核時,除按照一般貸款要求對借款人履行盡職調查外,還須通過查看征信系統、咨詢環保部門、實地調查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繳納、環境違法信息等情況。按照要求,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是不能夠申請抵押貸款的。

  在發放排污權抵押貸款后,貸款人也需要隨時監控借款人貸后資金用途。按照要求,在排污權抵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被抵押的排污權。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借款人排污指標的監管,及時將借款人污染物超標排放、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欠繳、排污權指標閑置等情況通知貸款人。貸款期間如遇環境保護政策發生變化或其他因素影響排污權價值或抵押有效性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

  另外,《規定》還特別強調,對申請排污權抵押貸款用于企業節能環保技術改造項目的,各金融機構應當優先予以支持。環保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排污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登記和信息查詢工作,并積極協助貸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權的管理和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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