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訴求房產證上添加名字被駁回;法院認為婚后房產為男方母親付首付且登記在男方名下,屬男方個人財產
李先生夫婦婚后買房,登記在丈夫名下。妻子荊女士起訴丈夫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
近日,豐臺法院一審駁回了荊女士訴訟請求。
據悉,該案是《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后,本市法院宣判的首例夫妻房產證加名案。
妻子
夫妻一起貸款及還貸
荊女士稱,她和李先生2006年8月登記結婚。2007年1月雙方按揭買了一套總價40萬元的二手經濟適用房。買房時,只有丈夫有北京戶口,按經適房買賣政策,辦理房產過戶時,就只寫了丈夫的名。該房產首付款約17萬元,丈夫父母出了一部分,她和丈夫出了一大部分。隨后,他們夫妻倆一起辦貸款,并以夫妻的共同收入償還貸款至今。
荊女士訴稱,被告丈夫拒絕在房產證上加上原告自己的名字。所以,她起訴丈夫,要求確認房歸雙方共有。
丈夫
父母出資贈與房產
庭審時,被告李先生稱,該房產的首付款全是自己父母支付的。事后,盡管以他們夫妻倆名義貸款,但貸款是他個人還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三),這是我父母對我個人的贈與,應認定為我的個人財產。”李先生稱。
李先生的母親出庭作證稱,當時,她主動提出給兒子在京購房,并付款18萬,是給兒子個人的贈與。
法院
如遇離婚女方可獲補償
豐臺法院審理認為,此房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買,首付款是男方母親支付,且房在男方名下。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該房應屬李先生個人財產,荊女士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法院判決中同時指出,購房過程中所付的稅款及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如果今后雙方出現離婚情形,男方應給予女方補償。
■ 法規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另有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