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車60日內或行駛里程3000公里內,出現車身開裂、燃油泄漏等問題可退貨。昨天(16日),國家質檢總局就《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其中首次寫入違反三包規定的罰則。
與去年9月20日公布的第一版意見稿相比,本次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三包責任由銷售者承擔,屬于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其追償。
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行駛里程3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汽車出現轉向和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銷售者應免費為消費者更換汽車或退貨。如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質量問題,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零件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意見稿將家用車的包修期限和三包期限分別做了定義。包修期限為不低于3年或行駛里程60000公里,三包期限為不低于兩年或行駛里程50000公里,均以先到者為準。與第一版意見稿相比,三包期的行駛里程延長了10000公里。
包修期內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可找修理者免費修理。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者應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給予合理的交通費補償。
三包期內因質量問題修理累計超過35日,或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要求銷售者更換同品牌同型號汽車。無同品牌同型號汽車,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汽車的,銷售者應辦理退貨。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兩次仍未排除故障,或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予更換或退貨。
意見稿還首次寫入了罰則。用于修理的汽車零部件應是生產者提供或認可并檢驗合格的零部件,且質量不低于汽車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修理者應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違反上述規定且情節嚴重的經營者,最高將被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國家質檢總局可組織建立家用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專家庫,經爭議雙方同意,各級質監部門和有關機構可選擇專家參與調解工作。對于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經營者,國家質檢總局將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