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殼公司”在銀行申請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機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現,累計近3.5萬筆涉案近4.5億元,非法獲利800余萬元。22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非法經營案,涉案15人全部出庭受審。
據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介紹,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間,被告人胡成等15人在北京市門頭溝區、大興區注冊成立20家公司,然后向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等4家銀行申領了37個POS機,通過網站發布廣告帖、回頭客介紹等方式招攬客戶,在北京市海淀區百樂賓館、國海廣場等地,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以虛構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機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現,累計刷卡套現近3.5萬筆,刷卡金額近4.5億元人民幣,非法獲利800余萬元。
22日上午10時,15名被告被依次帶入法庭。據介紹,涉案的15人大多是無業人員,不少人曾經接受過刑事和行政處罰。15名被告人之間或為親屬、朋友協助主犯進行刷卡套現業務,或通過本人刷卡行為相識并結合成團伙進行刷卡套現業務,犯罪形式或個人單獨進行或組成團伙分工合作進行刷卡套現犯罪活動。
根據被告人的供述,他們一般先在工商部門注冊公司,這些公司多以“某某商貿公司”命名,然后向銀行申請安裝銷售點終端機(POS機)。被告人一般會通過報紙、網絡對外發布提供套現服務的廣告,“客戶”(信用卡持卡人)看到信息或通過熟人介紹上門后,他們就以虛擬交易的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套現服務。持卡人在POS機虛擬交易刷卡消費后,賬戶信息會傳送到銀聯,銀聯處理后把信息發送給發卡行,發卡行則從持卡人賬戶上扣除相應金額,并且把款項打入被告人的開戶行賬戶,最后被告人再把現金支付給持卡人,完成套現。在套現過程中,被告人一般會向持卡人收取套現金額1%至2%的手續費。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從而首次界定了“非法套現”并明確了其犯罪性質。據本案的承辦人、海淀區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趙峰介紹,本案是該司法解釋頒布以來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信用卡套現案,而涉案的15名被告人均被公訴機關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在2年多的時間里,15名被告注冊“空殼公司”,向銀行申請POS機,虛構交易為他人非法刷卡套現,竟然“一路綠燈”,最終是審計機關對其中一家銀行進行審計時才發現其中的異常。“這中間暴露出工商部門在企業注冊時對于申請注冊人資信狀況審查的缺失,還暴露出銀行在信用卡申領環節、企業申請POS機環節都沒有做到盡職審查,尤其是銀行對于企業使用POS機的情況缺乏后續的跟蹤監管。”趙峰說,“目前,上級檢察機關已經向相關的銀行發送了司法建議,提醒銀行今后在這方面加強監管。”
趙峰同時提示信用卡持卡人,根據《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刷卡套現”的方式惡意透支,達到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涉案金額標準,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將會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