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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違規發放津貼可開除黨籍

2012-03-28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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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26日),中紀委印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津貼問題解釋》),適用于所有公務員單位和按公務員單位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強調,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相關責任人中的共產黨員(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最重可開除黨籍。

    中紀委強調,津貼補貼不僅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等,還包括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津貼問題解釋》中詳細列出十二種違規行為,包括社會關注度極高、爭議較大的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和執法罰款收入與公務員津貼掛鉤等內容。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此外,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等等6種違規行為,有關責任人員,也將受到最高開除黨籍的處分。

    《津貼問題解釋》明確說明,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中紀委在文件中表示,此舉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記者周宇)

    ■中紀委規定12種違規發放津貼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繼續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一)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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