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委4日發布《關于加強旅游服務廣告市場管理的通知》,首次明確旅游服務廣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
北京市旅游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該通知是根據《廣告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針對北京旅游服務廣告管理而特別制定的。
根據通知規定,只有具有旅游服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才能發布旅游服務廣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經營旅游服務業務或變相發布旅游廣告;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依據法律法規核實廣告內容,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旅行社服務網點不得以單個網店的名義制作和發布旅游服務廣告。
此外,通知還明確,旅游服務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廣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稱、旅行社經營業務許可證編號、地址、聯系電話、旅游線路、價格等服務內容應當清楚、明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旅游服務廣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
北京市旅游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于旅行社涉嫌無許可證經營和誤導欺詐消費者等行為,北京市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聯合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監管,對虛假旅游服務廣告,及時責令其停止發布并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