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子站
您的位置:首頁 > 環境保護 > 法規標準 > 正文

國家賠償標準增至每天162.65元

2012-05-30  來源:京華時報
[字體: ]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9日)下發通知,公布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數額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數額為142.33元。

    國家統計局昨天公布,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資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發布人:  驗證碼:  
200漢字以內
-- 信息檢索 --
精彩推薦
本站為公益宣傳站,如涉及版權,請和我們聯系。 關于我們 | 合作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