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9日)下發通知,公布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數額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數額為142.33元。
國家統計局昨天公布,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資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9日)下發通知,公布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數額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數額為142.33元。
國家統計局昨天公布,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資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