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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規定維修可用翻新件等“霸王條款”遭消協點評

2012-06-21  來源:新華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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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修可用翻新件、維修造成產品損壞僅賠維修款、逾期未取機視為放棄所有權等,針對《APPLE維修條款》《IPHONE維修報告》的以上“霸王條款”,中消協與北京等6省市消協19日聯合發表《針對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意見》。

    《APPLE維修條款》規定,“您同意APPLE可在協議條款允許的范圍內使用新的、使用過的或修理過的部件……APPLE將保留維修中被替換的部件歸其所有,而替換部件歸您所有”。《IPHONE維修報告》規定,“維修更換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換的新備件歸客戶,更換下來的舊備件歸蘋果所有。”

    對此,消協點評意見認為,蘋果公司的規定混淆了“三包”期內和期外的法律責任。根據移動電話機商品、家用視聽商品、微型計算機商品維修的相關規定,“三包”期內修理者“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三包”期外維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況可以協商確定,但必須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關于維修更換下來的舊部件歸屬,如果是在“三包”期內,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免費為消費者提供維修的,可以適用蘋果公司規定;如果“三包”期過后,消費者付費維修,所付費用包含新部件或新零配件的購置費用,則更換下來的舊部件或舊零配件應歸屬消費者。

    《APPLE維修條款》規定,“對您因產品維修任何原因遭受的損失,無論是由于APPLE的疏忽還是其他原因,APPLE將僅對您所支付的維修服務費用承擔責任。APPLE對間接、特殊、懲戒性,或者后果性損害(如利潤和收入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APPLE也不對數據或軟件應用的丟失或損害承擔責任。您在本維修協議下的唯一救濟是向APPLE要求金額不超過您為維修服務所支付的費用的損害賠償”。《IPHONE維修報告》規定,“客戶應對其數據的安全性自行負責,蘋果及其授權維修中心不承擔對數據、程序或可移動存儲介質的損壞或丟失的責任”。

    消協點評認為,經營者在維修過程中,負有妥善保管產品、保證維修質量的義務。因保管或者維修不當,造成產品及相關數據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蘋果公司的規定,自行限定了維修損害賠償的范圍和金額,減輕和免除了經營者的賠償責任,限制了消費者獲得賠償的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此外,《APPLE維修條款》規定,“如您在收到產品已維修完畢的通知后60天內不認領產品且未支付所有的費用,則APPLE將認為您已放棄該產品;APPLE可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置該產品,其是可私下或公開銷售該產品而無需對您承擔任何責任。對于您拖欠的費用,APPLE保留法定和其他合法留置權”。《IPHONE維修報告》規定,“送修品自本維修中心通知取機日起逾一個月仍未響應或領回者,自通知取機日起收取每日10元的保管費,逾90天,本公司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消協點評認為,債權人享有留置權并不等于擁有債務人物品的所有權。根據擔保法規定,消費者因未支付維修費用,又長期不認領手機,蘋果公司享有留置權,送修手機為留置物。對留置物的處理擔保法及物權法有明確規定,留置權人依法行使留置權,并對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消費者)所有。蘋果公司單方認定消費者逾期即放棄該產品的所有權歸自己所有,且仍要求消費者負擔修理費,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根據,還涉嫌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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