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14日訊 被稱為“蘋果公司在華侵犯專利發明第一案”的蔡耀華訴蘋果公司侵犯個人發明專利一案,將于近日塵埃落定,蘋果是否還被允許在華進行銷售,將會最終一見分曉。
2008年,蘋果公司被中關村發明人蔡耀華訴上法院,被指侵犯了其個人發明專利權,違法使用中國人首創的硬盤錄音和智能控制技術,導致中國在智能音頻領域每年上千億市場被蘋果公司瓜分蠶食,使得中國專利許可費每年損失上百億。
一段時間以來,蘋果公司接連成被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唯冠起訴蘋果違法使用iPad商標、要求賠償上百億,中國作家指控蘋果違法盜版使用中國文學作品,要求索賠5000萬元,而這一次,蘋果被指侵犯中國個人發明專利,且涉及幾乎全線產品。如果敗訴,蘋果產品或將在華被全面禁售。
“智能音頻服務器”申請發明專利
蔡耀華稱,他經過多年的研究,發明了一種“智能音頻服務器”,并于1996年7月8日申請發明專利,02年3月20日獲得公告授權,專利號“96107031.5”,專利權證書編號“第82672號”。之后,他每年按時向官方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至今有效,受中國法律保護,保護期二十年。
蔡耀華表示,“智能音頻服務器”專利特點,是全球首創長時間大容量錄音,并且實現了智能控制,廣泛應用于MP3/MP4等,通過系統控制芯片、音頻編碼解碼芯片、硬盤等部件功能上相互配合實現了人們長時間錄音的長久渴望,目前一個160GB的硬盤MP3播放機可以存放4萬首歌曲,結束了磁帶錄音機、CD播放機存儲時間僅僅1個小時的歷史,具有劃時代、革命性進步。
蘋果公司產品被指侵犯中國個人專利
2001年,蘋果公司推出iPod系列產品。據了解,iPod系列產品主要特點是以長時間大容量播放和智能播控為賣點,此外,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具有多功能端口,包括音頻端口、數據端口、控制端口等,可以控制麥克風錄音、揚聲器放音、卡拉OK等,還包括觸控面板,是一種內置鼠標器,不管是哪一款,都這樣,只是在規格、材料、容量、尺寸大小上有差異。
2007年6月29日,蘋果公司推出手機iPhone,2010年1月17日,蘋果公司推出平板電腦iPad,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包含iPod全部功能。
據蔡耀華稱,蘋果公司產品上述特點恰恰是其個人發明專利特點,即技術手段、技術功能效果完全相同,構成對其個人發明專利權的侵犯。發明人聲稱,這是通過對公證購買的iPod解剖分析得出的結論。蘋果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中國發明人首創的“一種智能音頻服務器”,即長時間大容量錄音和智能控制技術,是盜竊行為。
2012年4月下旬,有關專家召開了研討會,對比蘋果公司認為最接近的背景技術即美國多媒體計算機專利第5,283,819號與中國個人發明專利分析得知,美國專利沒有數字音頻效果,更沒有硬盤長時間錄音效果,286處理芯片沒有控制音頻轉換的功能,中國專利具有數字音頻效果,實現了長時間大容量錄音,并且實現了智能控制,通過系統控制芯片、音頻編碼解碼芯片、硬盤等部件功能上相互配合實現了人們的長久渴望,目前廣泛用于MP3領域,一個160GB的硬盤MP3播放機存放4萬首歌曲,結束了磁帶錄音機、CD播放機存儲時間僅僅1個小時的歷史,因此,相比之下,中國發明專利具有劃時代革命性進步。
專家認為,蘋果公司iPod、iPhone、iPad產品使用中國專利技術才實現長時間大容量錄音、智能控制和結構簡單便攜效果,否則,如果使用蘋果公司認為最接近的背景技術即美國多媒體計算機專利第5,283,819號,不能實現音頻效果,更不能實現長時間大容量錄音效果,也不能實現結構簡單便攜效果。
蔡耀華表示,“蘋果公司自己的第200480022821號專利文件也證明,其iPod產品內部結構抄襲中國發明專利,而且蘋果公司2008年3月24日意見陳述書第8頁第一段明確承認我發明專利極其上位,因此,蘋果公司已經承認其產品技術特征已落入我發明專利保護范圍。”
發明人與蘋果公司多次交涉未果
對于蘋果的侵權行為,蔡耀華于2005年-2006年,多次到蘋果公司北京辦事處交涉,接待人員以“自己沒有權限,應該由位于澳大利亞的亞太總部負責”為由拒絕。
2007年,蔡耀華通過專利律師發出侵權警告信,蘋果公司委托律師與其進行會談。后雙方又先后于2007年4月14日、16日、19日舉行電話會議,蘋果公司同意和解。但是,蘋果公司代理人認為蔡耀華專利就是一臺計算機,認為蔡耀華要求600萬美元專利許可費的開價太高。
而蔡耀華認為,其要求600萬美元專利許可費并不多。截止談判之日,蘋果公司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MP3/MP4制造商,總計已經生產銷售7420萬臺iPod,均在中國大陸生產,蘋果因此獲得巨大利潤。按專利許可費為蘋果銷售收入3-5%計,發明人損失巨大。
發明人將蘋果公司告上法庭
多次交涉無果而終后, 蔡耀華于2008年1月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蘋果公司侵權,還將向法院提出處以三倍罰金。
蔡耀華在起訴狀中稱,蘋果公司未經許可、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產品中使用了中國人首創的長時間大容量錄音和智能控制專利技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侵犯中國發明專利權。
在蔡耀華起訴蘋果公司侵權后,蘋果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蔡耀華發明專利無效,目前無效程序還在進行中。至今為止,蔡耀華與蘋果公司的專利權糾紛經歷了5年8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