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7日通過的《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在河湖管理保護范圍內建設的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違法建筑物,逾期未按相關規定采取補救措施或拆除、恢復原狀的,將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
《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在河湖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附屬設備與設施,禁止圍堤或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同時規定,在河湖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開發水利、整治河湖的各類工程,在河湖管理保護范圍內修建橋梁、道路等工程設施需要臨河、跨河、穿堤、筑壩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送工程建設方案。
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北京市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河湖管理保護范圍內圍河、挖筑魚塘、挖坑開槽、設置固定停車場所、修路或者建設臨時性構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制補辦行政許可手續,并按規定進行處罰;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許可手續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按程序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各類違法建筑工程,將按相關規定強制拆除。
《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