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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 “新”在哪些地方?

2012-09-08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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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快速送達法律文書,提高審判效率

  新民訴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律師解讀】

  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因在外地出差或者搬家等原因,經常無法收到法院郵寄的起訴狀、答辯狀、舉證通知、開庭傳票、上訴狀等法律文書,有時還因此喪失了舉證、答辯等訴訟權利。也有個別當事人為拖延審判期限,故意不接收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導致法院只能一次次以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件。這些情況都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延長了案件的結案時間。

  新民訴法增加了新的送達方式,使法院可以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便捷的方式送達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法律文書,有效提高了審判效率,減少了當事人訴累。

  四、法院不予受理起訴的,必須出具裁定書,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新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律師解讀】

  “立案難”一直是老百姓時常反映的問題。現行民訴法雖然規定了:法院認為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起訴,有權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但個別地方法院,收到原告起訴狀后,以審查起訴材料為由,遲遲不予答復,對于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僅以口頭形式做出不予受理裁定,造成原告上訴權利無法正常行使。

  新民訴法明確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必須在七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從而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 五、生效判決遺漏第三人導致錯案,第三人可直接起訴改變原判決

  新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現行民訴法規定,對于生效的判決、裁定,除非依法定程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或撤銷,否則具有強制性的通用力,任何法院、仲裁機構不得作出與生效裁決相悖的裁決。如有一個生效判決因第三人未參加訴訟,而做出了錯誤判決,該第三人只有在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并經過重審審判程序(僅再審案件的重審就可能經歷一審、二審)將原判決改判或撤銷,方可再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比打“兩個官司”更為復雜的訴訟過程,往往會持續數年以上。

  案例回放:某開發商多年前,將已銷售給業主入住的商品房(沒有辦理房產證),非法以土地“在建工程”的形式抵押給銀行以獲得貸款,貸款到期后,銀行直接起訴開發商還款,法院判決開發商償還銀行貸款1億元及利息,并判令銀行對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權。而業主直到法院貼出執行公告,方得知自己購買并入住多年的房屋面臨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

  當業主起訴開發商要求辦理房產證時,卻被告知房屋對銀行設有抵押權,無法辦理房產證。業主要想獲得房產證,必須經過再審程序,撤銷銀行享有抵押權的原生效判決,方能重新起訴開發商。該案歷經數年,至今仍處于再審過程中。

  新民訴法賦予無過錯的第三人不經審判監督程序,直接起訴的權利。如案例中的業主,就可以不經再審程序,直接向做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起訴,直接要求改判銀行的抵押權因違法設立而無效,并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辦理房產證。筆者認為這對于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提高司法糾錯的效率等具有積極意義。

  六、保全措施擴大,法院可以發“行為令”

  新民訴法第一百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律師解讀】

  現行民訴法規定,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保全的措施僅限于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新民訴法將“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作為新增的保全措施,對于保障判決的執行、避免判決生效前一方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目前有人在博客上發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名譽權、肖像權的文章及照片,侵權人或者網站又拒絕刪除,受害人即便通過訴訟打贏了官司,不良影響也已經持續了很長的時間。按照新民訴法,受害人就可以在第一時間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法院可以立即責令侵權人或者相關網站刪除侵權博客,將受害人的損害降到最低。 七、虛假訴訟侵權、通過惡意訴訟逃避執行等行為,將受到法律嚴懲

  新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讀】

  司法實踐中,會有當事人為達到侵占他人財產的目的或者是為了逃避執行,與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將他人應得的財產判給了“同伙”,這就是典型的虛假訴訟或惡意訴訟。

  例如:一起民事案件被告敗訴,原告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告串通“朋友”共同偽造巨額借據,讓“朋友”起訴自己,并在訴訟中迅速達成調解,將被告名下的財產轉移到“朋友”名下,從而使原告的生效判決成為了無法執行的“白條”。新民訴法新增的上述兩條規定,使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時還直接賦予法院對“當事人”進行司法拘留、罰款的權利,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提示

  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情節嚴重的,很可能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作證罪等刑事犯罪,希望“當事人”莫要以身試法。

  八、新增公益訴訟案件類型,為進一步探索公益訴訟制度開啟程序大門

  新民訴法第五十五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解讀】

  現行民訴法沒有將公益訴訟作為案件類型。新民訴法新增了公益訴訟案件類型,將環境污染、大范圍侵犯消費者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列入公益訴訟的范疇,并規定法律授權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目前,我國還無任何法律授權有關機關或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審判原則、審判程序、責任承擔,收益的獎勵與分成等一系列理論和制度問題,還需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研究和完善。但畢竟,中國公益訴訟制度的程序大門已經開啟。

  二、當事人選擇法院,應選“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新民訴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律師解讀】

  現行民訴法已經確立了“約定管轄”制度,即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選擇合同或財產糾紛案件將來起訴時所管轄的法院。新民訴法在現行民訴法規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5類“固定”約定管轄地之外,增加了“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使得原來5類“固定”管轄地變成了實際聯系地的列舉,在實際中使得約定管轄更加靈活。另外,將約定管轄案件的范圍,由原來僅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擴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財產糾紛案件”。

  在適用約定管轄時,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二,約定的地點不能與爭議沒有任何實際聯系。

  例如:在石家莊居住的一個老人向鄰居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雙方不能在借條上約定爭議由石家莊中院或者河北省高院管轄,那樣就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兩個鄰居也不能約定與借款沒有任何聯系的北京法院管轄。但如果老人的兒子還向鄰居提供了連帶還款保證,兒子住在北京市朝陽區,則北京市朝陽區就成為了與借款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該區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約定管轄的法院。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新民訴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民訴法自1991年實施以來的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改是對現行民訴法(2007年修改,2008年4月1日實施)的進一步完善,同時也新增了公益訴訟、小標的額一審終審等制度的設立。

  《人民日報海外版》請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屈煒律師,結合民事訴訟的實踐,擇部分重點,對新民訴法予以解讀,敬請讀者留意。——編者

  一、小標的案件,一審終審

  新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律師解讀】

  現行民訴法對于民事訴訟案件統一實行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二審,在二審審判終結前一審判決并不生效。但在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為拖延審判時間,延長最終法院執行期限,對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依然無故提出上訴,一個簡單的案子有時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長;另一方面,如簡單的侵權、借款、租賃糾紛案件等,權利人苦于訴訟時間太長,權利得不到及時救濟而放棄訴訟,進而通過一些非正常的甚至是違法手段行使“私利救濟”,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損失。

  針對上述情況,新民訴法對于小標的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增設“一審終審”制度,有助于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節約司法資源,使公平正義得以及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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