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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工商所人員涉違規收罰款 屢改處罰名目金額

2012-10-18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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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中關村工商所,工商人員廖某(右)正在數網店店主曾華(左、化名)交的5000元罰款。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網店主曾華(化名)在海淀區一居民區內租了套房,辦公兼做庫房。

這不是他注冊公司的經營地,他注冊的公司地址是虛擬的。

9月17日起,中關村工商所巡查員廖某,發現并開始對曾華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新京報記者經歷了雙方從溝通到處罰的過程。

雙方溝通中,廖某說出的處罰名目和處罰的金額都在不斷變化。且不斷告訴被罰店主如何違反正常規定、規避或減輕處罰。

廖某向店主曾華收取了5000元罰款,并未給曾華任何罰款單據或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工商人員處罰名目的變化:

1、無照經營2、私設分支機構,屬違法經營3、異地經營4、無照經營

當事工商人員處罰金額的變化:

1、罰款1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或由廖某幫忙規避法律法規,罰款2萬元。 2、最低處罰1萬3、5000元

9月17日,海淀區豪景佳苑小區,網店店主曾華的庫房里來了兩個工商人員。男的姓廖,女的姓孫,自稱是中關村工商所的。

曾華回憶,兩名工商說,曾華租的房子之前有公司在這經營,現在那公司不見了,二人來核查注銷,讓他協助做個公證。

兩人進門后,廖姓工商人員跟曾華聊天,孫姓工商人員舉起相機,對他的貨物、貨架、電腦拍照。

拍完照后,工商人員告訴他“你這是無照經營”。

違法經營店主被查

“我有工商執照,給會計去做賬了。”曾華向工商人員解釋,無效。他被告知“第二天下午去工商所接受處理”。

今年4月,為了靠近貨源,網店主曾華在豪景佳苑小區租了套128平方米的民居,辦公兼做庫房。“很多小網店的店主都是這樣的。”今年8月,一家注冊公司中介給他找了虛擬地址,9月3日,他注冊了公司。

曾華知道,他這么做是違法的。中介給他找的注冊地并不在這個工商所轄區,按規定,注冊地和經營地應吻合。

9月18日,中關村工商所,曾華向廖姓工商人員遞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曾華說,廖某告訴他“這是私設分支機構,屬違法經營”。

“他給了我兩種解決方案。”曾華說,第一種是罰款1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第二種,由廖某幫忙規避法律法規,罰款2萬元,公司在這個工商所備案。

曾華提出需要一天考慮時間,廖某最終同意,“臨走時廖某提醒我,不要試圖找熟人托關系,這事也不要讓別人知道。”

為什么“這事不能讓別人知道”?曾華疑惑,他咨詢律師,律師告訴他這屬于異地經營,按規定,工商會給他開限期整改通知書,逾期不糾正,將被罰款。

他說,此前接觸中,工商人員未提及“限期整改通知書”的字樣。“為什么我直接就被罰款了呢?”曾華再次起疑。

曾華回憶,9月26日,廖某帶人再次找到他,并說國慶節后處理。

三種處罰名目?

10月10日上午,按廖某的要求,曾華再次來到中關村工商所,記者以曾華親戚的身份同行。

工商所內“海淀分局中關村工商所人員公示”的右下角,張貼著廖某的照片,工號顯示為06570。工商所人員稱,廖某是巡查員、專管員。

廖某將曾華帶進中關村工商所3樓一間辦公室,關閉房門。他取出曾華的租房合同,指著租房雙方簽字處說,“你這是簽的名字,你在這經營就屬于無照經營,你該在這蓋個章,并且設立個分公司,現在問題就在這兒。”

其間,廖某還提出了私設分支機構和異地經營的說法。

曾華詢問,對自己的處罰究竟該算私設分支機構,還是異地經營?

廖某笑著說,異地經營和私設分支機構處罰都比較重,“好家伙,你那規模不小啊,要是真攆你走,你搬家都是個事,多大工程啊,我看出來你也著急,剛起步不容易,你別按異地經營走,就按無照經營走。”

前前后后,曾華聽到了三個有關違規的名詞:私設分支機構、異地經營和無照經營。

當時,經廖某一說,曾華說,他也搞不清自己到底違反了哪個名目。

對此,北京市工商局某分局一名負責企業監管的管理層人士表示,曾華在A地注冊公司而在B地辦公、經營,這種行為屬擅自更改企業登記事項。“這屬于異地經營的一個種類。”這種說法和曾華咨詢的律師說法吻合。

記者以咨詢者身份就曾華的情況,詢問東城區幸福街工商所,工作人員稱,由于曾華在A地注冊后并未在該地辦公,A地只是一個虛擬注冊地址,其事實上的辦公地B地,不能稱之為分支機構,曾華的情況不屬于法規中的擅設分支機構。

罰款“去向不明”?

10月10日,廖某最后還是“建議”按無照經營處罰,“最低處罰1萬,低于1萬我做不了”。

廖某說,按無照經營是對曾華降低了處罰,“你要在這干我就得罰,處罰了我就能免責,明年你不走就接著罰,你考慮你的成本,要覺得合適就繼續在這干。”

曾華問,“能不能把我的公司遷到你這的工商所管轄區域?”

廖某稱,沒什么手續能使曾華目前的經營合法化,“你那么多貨,又守著貨源,讓你搬到其他能辦理公司遷入的地方,也許你就失去了生命力,問題是你還得在這干。”

“今年你就按無照經營走,下一步我給你提供個地方,把你的地址變更到附近的地方,還是虛擬辦公,就不用年年交罰款,(企業)背著罰款的名聲不好聽。”廖某壓低聲音說,“1萬元承受得起嗎?”

曾華說,自己是小企業、房租高、生意不好,“無力承受1萬元罰款。”

“這樣吧,我給你做主了,5000元,到時我找領導說說。”沉默了幾秒,廖某說。

廖某建議,找個別人的身份證去對應這筆罰款,“別用你法人的身份證,隨便找個人的身份證,反正罰的不是你這個企業法人,至于是誰無照經營,不是你就行了,如果明年還按無照經營走,就再換個身份證。”

“找個別人的身份證交罰款?”曾華又有了疑問,我(企業法人)交了罰款,工商備案的被罰者卻是另一個人,“那我交的罰款,豈不是去向不明了?”

沒有票據的“5000元”

跟曾華談處罰名目和規避措施的半個多小時里,廖某多次催促曾華“回去準備”。

曾華提出,能否給開罰單或收據,廖某表示不開罰單,“要是今年不給你立案,要有發票還早著呢,幾個月內是沒有這些東西的……“不開罰單,對公司沒任何記錄,我們罰的錢都直接通過銀行進了國庫,你做賬自己找票頂吧……能不立案就不立案,能拖就給你拖。”

10月11日,按照約定,曾華帶上了他妻子的身份證,中午1點到中關村工商所交罰款。記者再次隨同。

11日中午,到了工商所門前,才發現門內拴著鎖鏈,玻璃門上張貼著,下午1點30分開始辦公。

曾華撥通廖某電話,旋即,3樓一個窗戶探出一個腦袋朝樓下看了一眼,幾分鐘后,廖某打開了玻璃門鎖鏈。將曾華放進門,又把鐵鏈掛上。

進門后,曾華以為廖某會帶著他進入辦公大廳服務窗口,等工作人員午休之后再交罰款,但廖某將曾華一行帶進一樓一間光線較暗的接待室。

廖某先是詢問曾華何時過來辦理公司辦公地點變更,隨后伸出右手,做了個拇指和食指中指捻動的動作,曾華從口袋中掏出準備好的5000元錢。

廖某從其手中接過錢,在玻璃桌上磕了一下,當著曾華和記者的面開始數錢,接待室里響起嘩啦啦的數錢聲。廖某邊數邊問,“身份證復印件帶了沒?你別帶過來的是你的身份證就行。”數完錢,他起身將錢塞進褲兜。

“就這樣了,不需要辦其他了。”他催促曾華和記者離開。

從走進工商所大門到交錢完畢,前后不足10分鐘。

北京市工商局某分局一名負責企業監管的管理層人士表示,被處罰的企業需到銀行交納罰款,直接入國庫,工商行政執法人員無權限直接收取罰款,到銀行交納罰款后,銀行會當場開具國家統一的罰付款收付憑證。

交完罰款,曾華說,“雖然我(的網店)違法了,但我交的罰款,還是不明不白。”

■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

■ 律師說法

廖某罰款程序涉嫌違規瀆職

北京嘉安律師事務所蘇懷東律師認為,廖某作為國家公職人員,行政執法過程中,私自決定處罰數額的多少,口頭做出罰款決定,違反了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蘇懷東說,廖某向行政相對人教授“如何規避處罰”并明確指示“你別帶過來的是你的身份證”,其行為已經構成瀆職,其行為涉嫌徇私舞弊,相關部分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照行政處罰罰繳分離的基本執法原則,廖某違反規定當場向“曾”索取5000罰款且不開任何罰沒票據,沒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其行為因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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