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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集體研究”瀆職“大領導”難逃刑責

2013-01-11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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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發布《解釋》嚴懲瀆職犯罪 今(9日)起施行

    昨天(8日),最高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于今天起正式施行。

    最高法院同時通報,去年前11月,全國共有4426人因瀆職被追究刑責。

    瞞報事故傷亡損失加重處罰

    雖然《解釋》只有10條,但從中可以讀出國家嚴懲瀆職犯罪的決心。

    瀆職犯罪最常見的罪名就是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但刑法對這兩項罪名的定罪量刑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難免有漏洞可鉆。

    《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就明確了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或輕傷九人以上,或重傷兩人、輕傷三人以上,或重傷一人、輕傷六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二款則對“特別嚴重情節”做出規定:造成傷亡達到前款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犯罪人具有上述情節,將被加重處罰。

    依據刑法,兩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確受賄瀆職數罪并罰加重刑期

    瀆職犯罪往往暗藏權錢交易,犯罪人可能同時觸犯受賄罪和瀆職罪,《解釋》首次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這意味著犯罪人的刑期將明顯加重,假如犯罪人同時觸犯受賄罪和瀆職罪,一罪刑期8年,一罪刑期10年,那法院應在10年到18年之間選擇刑期;如果只擇重罪定罪量刑,那么犯罪人刑期最高只是10年。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從嚴懲處

    近年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的職務犯罪呈高發態勢,“瘦肉精”豬肉、地溝油、染色饅頭食品、“毒膠囊”等事件的曝光,也讓公眾對藥品、食品安全監管產生質疑。

    對于此類犯罪,檢察機關曾經調研指出,因為相關監管部門都有獨立的審批權、檢查權、執法權,不愿意司法等部門插手,只有發生重大食物中毒等事故,被新聞媒體曝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后,事件才能進入司法程序。因此,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面臨“三難一大”的挑戰:案件線索發現難、取證難、處理難,查辦案件中遇到的干擾、阻力大。

    為有效遏制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必須依法嚴懲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犯罪,對此,《解釋》強調,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應當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從嚴懲處。

    確保打擊重點 不再“抓小放大”

    瀆職犯罪的另一個常見手段就是“大領導”假借“集體研究”的名義逃脫責任。據介紹,多人特別是上下級共同實施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或者以經“集體研究”為托辭推諉責任,司法實踐中有的只追究了具體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這種“抓小放大”的現象有違法律精神,也不利于預防和懲處犯罪。

    為明確刑事責任主體,確保刑事打擊重點,《解釋》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或者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于具體執行人員,可視具體情節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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