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針對各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總體偏低、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相近、地區征收標準差異過大、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制度未普遍落實等問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等三部委聯合發出《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積極推進水資源費改革。
《通知》提出了到“十二五”末,各地區地表水、地下水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的水平。其中,北京和天津地區的征收標準遠遠高于其他省市,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分別為每立方米1.6元和4元。
《通知》要求各地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地表水,水資源緊缺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非超采地區,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自備水源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原則上要高于當地同類用途的城市供水價格。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制定懲罰性征收標準。除水力發電、城市供水企業取水外,各取水單位或個人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實行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各地要認真落實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制度,盡快制定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