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倒賣兩張偽造的故宮集體門票,合計價值人民幣1800余元,王某(化名)被東城檢察院以涉嫌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依法起訴后,日前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2012年5月17日上午,某旅行社導游李某正帶著旅游團在天安門廣場游玩時,一名男子過來問李某是否帶團去故宮,并聲稱其手中有故宮的集體門票,如果從他這里買,可以比景點賣的優惠點,而且還可以在進去后付錢。
為圖方便,李某便從該男子手中買了兩張集體門票,其中一張為23名成年人的集體票,一張為16人的集體票。當李某拿著門票帶著旅游團準備從午門驗票進故宮時,細心的故宮博物院的檢票人員發現這兩張集體門票,不僅“故宮博物院”的字樣與正常的票相比字跡模糊,而且票面上人數以及其他字樣,也與正常的票不一樣。李某拿著這兩張票到值班室進行了機器檢驗,進一步證實了這兩張集體票是有人故意偽造的虛假門票。于是,檢票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通過偵查,在當天下午便將王某抓獲。同時,從他的居住地,起獲了他尚未出售的偽造的故宮、頤和園等景點的公園門票共計300余張、空白門票或部分信息門票800余張以及用于偽造的設備、材料。經鑒定,票面價值高達4萬多元。
檢察官釋法
門票屬于有價票證
針對此案,檢察官提示,根據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其中,有價票證中的“其他票證”是指和車票、船票類似,由有關單位統一制作發行的,有一定價格的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