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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露臉”讓新消法可圈可點

2013-04-27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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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4月23日至25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進行了審議,修正案涉及公益訴訟和金融消費等內容,對此,上海律協民委會主任譚芳認為,新消法增加了公益訴訟的內容,這既有民訴法的依據,也符合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意圖。

  所謂公益訴訟,就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提起的訴訟。但公益訴訟在中國現行法典中并非專業的法律用語,長期以來,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法律,都將原告這一訴訟提起的關鍵一方進行了相當程度的限定,認為必須是與案件有關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才有發起訴訟的資格。因此,對于許多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因為“主體不適格”,法院基本不會受理。這也是為什么在奶粉事件、國產手機收費陷阱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渤海漏油事件中,會出現一些熱心捍衛公益的組織和個人有心無力、有求無應的原因。

  近年來,在國內大多數公益組織起訴污染企業的訴訟,多處于無法可依、勝算率低的尷尬處境,多數在起訴階段就被法院認為主體不適格,無權起訴而被駁回。原因在于在國內現行法律體系中,必須有實質性利害關系的人才能提起訴訟。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首次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訴法修正案,明確將“需要經過批準”修訂為“可以”,不僅在法律含義上大為拓展,賦予公益訴訟新的內涵,而且使得今后公益訴訟由此獲得更大的空間,尤其是這一“變法”,事關每個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受到社會公眾的贊許。

  從法律層面上,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它使得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在檢察機關之外又添加社會團體這一幫手。但也必須看到,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并非一蹴而就:一方面,與國外相比,我國社會公益組織發育相對落后,在公益訴訟的調查取證等方面仍受到諸多限制,這就要求在清除法律障礙之后,還要賦權社會團體讓其擁有能真正實現“獨立調查人”的權力;另一方面,此前民訴法并沒有承認個人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是一件憾事。究竟是為了防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還是擔心訴訟的閘門突然打開,一時難以應付,個中原因不得而知。

  當然,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任何點滴進步都應該受到肯定,從立法層面承認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無疑能夠推動公益訴訟開啟破冰之旅。近年來,消費領域的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事件屢見不鮮,消費陷阱、食品安全等消費權益受到不法侵犯的事件觸目驚心。如此,雖令社會公眾深惡痛絕,卻又往往有一種“無力之感”。主要緣由是個體維權尷尬乏力,很多時候,就算是個人在博弈中偶然取勝,也難以對遭受侵權的其他個體進行援助,侵權者很容易對消費者各個擊破。相較于以調整個人之間利害沖突為主的民事訴訟,公益訴訟不僅具有糾紛解決、公共利益維護、不當行為糾正等功能,還具有形成社會公共政策、創設或擴展權利、制約公權等特殊功能。可以說,通過民訴法“變法”和新消法的修訂,對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既是現實的迫切需要,更是構建法治社會的一個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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