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月14日)記者獲悉,在餐飲業“霸王條款”的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2日明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最高法作定性回應
對“禁止自帶酒水”等餐飲業“霸王條款”,長期以來消費者意見很大。去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向社會發布了“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消毒餐具另收費”等餐飲行業常見的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而某些餐飲行業組織對餐飲業“霸王條款”持維護態度。
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十六條規 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 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餐飲企業是否也可算作食品生產者、餐飲企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如何維權的問題,最高法在對《中國消費報》的采訪回函中表示,“餐飲行業中 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 的規定”。
可依據消保法維權
最高法同時表示,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主要解決的是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產生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 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規定》。
最高法指出,《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 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于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于“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