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包間最低消費××元”等餐飲業耳熟能詳的條款被北京市工商局列為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條款,此舉引起社會各界強烈反響,中國烹飪協會更以公開信方式,提出:“不公平表述”以偏概全;“違法定性”理由牽強;行政干預違背改革原則。要求國家工商總局責令北京市工商局立即整改,公開道歉以消除社會輿論影響。
對此,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監督管理處負責人回應: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管是工商部門的法定職責,北京市工商局還將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專門法律法規,對是否構成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具體的認定。
對于“如甲方需減少訂席數,須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則乙方將按原訂席數全額收費”,北京工商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消費者減少訂席數量且未如約告知的,餐飲企業收取必要的違約金是合理的。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相關規定,餐飲企業統一按照原訂席數全額收費的做法,超過了受法律保障的違約金比例,構成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
對于消費者在餐廳丟失物品的情況,應當先對具體責任進行合理界定,使用諸如“概不負責”或“責任自負”這樣的絕對化用語,就構成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很多餐廳都規定:“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北京工商認為,向消費者提供消毒餐具,是餐飲企業的法定義務,其也應當承擔消毒餐具產生的費用。
對于“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北京工商認為,以禁令形式拒絕與消費者就酒水問題協商,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包間最低消費xx元。”北京工商明確表示,這是屬于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排除了消費者選擇消費數量、消費金額的權利,也容易產生浪費等現象。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表示:不公平格式條款認定有理有據,應當形成社會各界共識。消協指出,餐飲行業部分企業,設置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的規定,其問題真正本質是使消費者接受餐飲企業提供的高價酒水。酒水并不體現凝聚餐飲企業員工服務與技術含量,制定高額酒水費用不符合常理。
而部分餐飲企業設置“包間最低消費”,客觀上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空間,使消費者被迫購買超出其需求的服務,涉嫌強制性消費,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知情等合法權益,也直接引發推升過度消費,應當徹底取消。
消協認為,餐飲企業向消費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經營者應盡的法定義務,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費屬于強制收費。將消毒餐具產生的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變相降低了與消費者約定的服務標準,違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誠信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