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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婚房不能忘的那些事 房產如何分割?

2014-09-08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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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秀波、姚晨主演的《離婚律師》劇照

  由吳秀波、姚晨主演的《離婚律師》目前正在各大衛視熱播,每一件離婚官司的背后,都有財產分割特別是房產分割的問題。一時間關于婚姻中房產如何 分配的問題也引起了大家的關注,買房是件大事,和婚姻相關的房產更是容易引發糾紛矛盾,看著熱播劇,不如來搞搞清楚與婚姻有關的各種房產事宜吧。記者采訪 了廣東博導聚佳律師事務所盧彥錚,他對一些容易因婚姻狀態變更產生糾紛的案例進行了點評,并對此提供了置業建議,可為要進入婚姻或在婚姻狀態中的人參考。

  關于房產產權 房子算誰的?

  什么樣的房產屬于個人所有,什么樣的房產屬于共有?常常是關系破裂時容易產生爭議的,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新婚姻法”中,婚姻財產成為人們爭議的焦點。此前,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房產經 過8年、貴重物品經過4年,將成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新“新婚姻法”并不這樣規定。而是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 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而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也屬一方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 (三)》規定,婚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 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也有屬于共同共有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產明 確約定產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 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房產分割 房子怎么分?

  在戀愛和婚姻和諧狀態,大家對財產的歸屬不計較不上心,但一旦發生矛盾,為此產生的糾紛層出不窮,爭斗也是相當激烈。尤其是在房價高企的當下, 房屋的價值大幅飆升,也是財產分割中的必爭之地。一般容易發生糾紛的房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 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 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夫妻雙方必須在離 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各項房產的歸屬問題,如果是已經還完貸款的房產,持公證后的離婚協議和離婚證就可以直接申請辦理房屋的更名。如果還在按揭過程中,則必須 先取得銀行的《結清貸款證明》。而一般情況下,除非當事人有足夠資金馬上結清貸款,否則銀行一般不予出具《結清貸款證明》。可先向銀行借出《結清貸款證 明》,然后同時辦理房屋涂銷抵押手續和更名手續,最后再按剩余貸款金額與銀行重新辦理按揭手續及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 財產分割的,法院會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 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 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案例解析

  案例1:男方首付女方裝修共同供樓,離婚后房子應該如何分?

  小張與女友結婚時,因雙方都工作不久沒有積蓄,先租房住,后因房價松動,小張的父母為小兩口支付了首付款,以小張的名字貸款買了套房子,并登記 在小張的名下。女方的父母則出資進行了裝修,夫妻倆一起還貸。但搬進新房后不久雙方經常因小事爭吵,因此打算離婚,對房子女方提出,裝修費用全部是她家承 擔的,并且是兩人婚姻期間所購買,婚后也是兩人共同還貸,房子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小張則認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資,并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子應該 是自己的,兩人為此爭執不下。

  律師點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房子首付是由小張父母出資,并登記在他名下的,應視為是小張父母對他的個人贈與,該房產為小張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 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裝修款并不是對購買房屋的出資,不能計入購房款,因此不能作為房屋的份額進行分割。該款項可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得到房屋產權的小 張應按照裝修折舊使用后的殘值對女方進行支付。對于雙方婚姻期間共同還貸部分,因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可要求小張返還一半。如果房子有增值的部分,還 可要求小張給予一定的補償。

  案例2:同居買房不能適用婚姻法

  剛畢業不久的小王和小玲為節省開銷費用,就租房同居在一起,為了結婚,兩人一直有買房的打算,后在雙方父母資助下,支付了首付買下一套兩房小單 位,小王家出資10萬元,小玲家出資8萬元,貸款則由男方月供償還。在同居的日子里兩人矛盾不斷,還大打出手,終于決定分手,但關于房子的分割就完全無法 達成一致,最終鬧上公堂。小王認為,買房時自己出錢較多,之后也是自己一直在還貸款,房子應歸自己所有。小玲則認為房子自己也支付了差不多一半的首付,也 想要這套房子。法院審理認為,該房屋是雙方同居期間所購買,因為雙方并未進行結婚登記,故不能適用婚姻法,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按照一般共有財產,同時 考慮雙方的出資情況及房屋的居住使用情況處理,最終認定房屋歸小王所有,但他需支付小玲9萬元。

  律師點評:男女之間共同居住只有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受婚姻法保護。同居關系不適用婚姻法,不受婚姻法的保護。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不能按夫妻共同 財產平均分割,只能按照出資多少及共同生活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酌定具體份額。因此處于戀愛關系的男女都出資買房時,最好把責權利約定清楚,以免今后產生麻 煩。

案例3:產權證有名字房子就能分一半?

  有媒體報道,一對夫妻到法院打離婚官司,其所居住的房子有兩人的名字,還有男方父母的名字,女方本以為打官司就可以至少分到25%的。但是,到 房產局一查,才發現,這個房子在當初進行共有權聲明的時候,男女雙方僅占2%的產權比例,而男方父母所占的產權比例達到98%。最終,這套價值160萬的 房子,女方只分到了1.6萬元補償款。

  律師解讀:男方或其父母出錢在結婚前買房,署了女方的名字,這屬于贈與房產的行為,離婚時是不能撤銷贈與的。如果涉及買房加名字,不妨在婚前對房產進行共有權聲明,但是要注意在聲明中明確雙方所占房產所有權的比例。如果不明確比例,就是默認按比例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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