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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公安部規范暴恐和宗教極端刑案辦理

2014-09-23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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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航班“詐彈”列入暴恐案

兩高、公安部規范暴恐和宗教極端刑案辦理,網上宣揚暴恐將定罪

 

    昨日(21日),記者從最高法獲悉,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編造發生劫持航空器威脅、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將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重大災情也以暴恐案定罪

    《意見》明確,編造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同時,對于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他人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同時構成尋釁滋事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允許他人微博宣揚暴恐信息將定罪處罰

    針對互聯網等新型技術手段傳播暴力恐怖等信息的行為,《意見》稱,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絡硬盤、網絡電話、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揚利用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內容,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其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絡硬盤、網絡電話、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上發布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以異教徒為由辱罵他人屬尋釁滋事罪

    對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以及為恐怖活動組織提供經費的定罪,《意見》明確,參加或者糾集他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或者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其訓練,出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拉攏他人出境,或者在境內跨區域活動,進行犯罪準備行為的,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人員而為其提供經費,或者提供器材、設備、交通工具、武器裝備等物質條件,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以資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規定,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近年“航班詐彈”

  ●2013年5月15日

  深航、東航、吉祥航空共5架航班遭“詐彈威脅”。

  ●2013年2月20日

  為了挽留負氣離開的女友,陳某打兩次匿名電話,謊稱飛機上有危險品,迫使合肥飛深圳ZH9786次航班中途備降南昌。陳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2月8日

  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C1170航班從廣州飛往濟南途中遭“詐彈威脅”。

  ●2012年10月9日

  國航CA4111與CA1578航班均于起飛前接到不明電話,對航班進行威脅。疑犯陳某經檢查有明顯的精神病癥狀。

  ■ 延展

  航班“詐彈”入暴恐案意在震懾潛在肇事者

  目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案件的罪名主要適用于刑法中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去年9月,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分為三檔。以謊稱“航班上有炸彈”的行為為例,根據司法解釋,如果散布或者捏造、傳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遲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檢,就構成了犯罪,可以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飛機已經起飛了,恐怖信息致使飛機返航,或者是備降到其他機場,應當在五年法定刑以下從重處罰;如果行為致使航空公司為排除虛假險情,造成了50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就要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去年11月,最高法司法解釋發布后,一起量刑較重的“詐彈案”宣判結果:去年5月謊稱有炸彈而導致六地機場五個航班被迫返航的肇事者王洪亮以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受訪專家認為,此次“兩高一部”將航班“詐彈”案列入暴力恐怖案件類別,實際上是為震懾可能發生此類案件的肇事者。在審判中,此類案件將嚴格按照此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裁判,從重懲治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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