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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11月1日起施行

2014-10-31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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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法制辦日前公布,《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11月1日起施行。《辦法》把重大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列入稽察范圍。

  稽察內容涵蓋重大工程全過程

  《辦法》列舉出七項稽察內容,涵蓋了重大建設項目從批準到竣工全過程,包括:項目審批手續履行情況;法人責任制和招標投標制執行情況;資金落實 和到位情況;建設進度、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情況;投資概算和政府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竣工驗收情況;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情況。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全過程稽察,也可以實施專項稽察。另外,單位和個人如果發現上述違法違規問題,也有權向發展改革部門舉報。

  稽察人員不得干預被稽察單位正常經營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發展改革部門任命稽察特派員,并配備稽察工作人員協助其工作;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參與稽察 工作。同時,《辦法》還規定了“回避制度”:稽察人員與被稽察單位或者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稽察人員未主動回避的,被稽察單位有權向發展 改革部門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負責人應當就是否回避作出決定。并且,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不得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正常建設及生產經營 活動。

  未通過稽察的重大建設項目暫停

  《辦法》要求稽察人員應當在5個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單位送達書面稽察通知,但有證據表明被稽察單位的行為可能危及重大建設項目工程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情況時,經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負責人批準,稽察人員可以持書面稽察通知直接實施稽察。

  對于不配合稽察、不如實反映情況、不及時整改的單位,發展改革部門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被稽察單位未執行項目審批內容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并視情節輕重有權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如責令被稽察單位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被稽察單位;暫停被稽察重大建設項目的執行;暫停下達被稽察重大建設項目的政府投資計劃等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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