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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67起校園刑事案例 故意傷害成主因

2015-09-20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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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67起校園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包括8起北京法院審理的案件。這些案件的罪名主要為故意傷害等,呈現犯罪誘因簡單、危害后果嚴重的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批案例是自2007年至2014年間,發生在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這四個省(市)校園內、或起因在 校園內的刑事犯罪案件,共67起,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搶劫、強奸和強制猥褻婦女等罪中,其中故意傷害案38起,聚眾斗毆案10起, 尋釁滋事案10起;搶劫案5起,主要表現為“校園搶劫”。

    從年齡跨度來說,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齡在15歲到17歲之間,被害人的平均年齡在14歲至16歲之間;從性別角度分析,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為男性。

    北京晨報記者注意到,昨天公布的案件中,大多數是因瑣事引發,有的是在學校男廁所內因身體碰撞而引發沖突,有的是因在宿舍內吃飯時,同學搶吃其飯菜而發生矛盾,還有的則僅僅是晚自習上的一句玩笑話等,但沖突的后果卻很嚴重。

    對此,孫軍工表示,一是反映出青少年沖動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穩定的特征;二是反映出有些學校不善 管理,對學生不良行為處理不及時,對學生心理成長也疏于關注;三是反映出青少年法治意識淡薄的現狀以及家庭、學校和社會法治教育缺位的問題。

    [案例]

    因瑣事在學校廁所內扎死人

    2012年3月8日12時許,焦某在本市某科技學校內因瑣事與趙某、修某(男,歿年16歲)發生口角,并約定進行毆斗。何某得知后指使劉某 將其存放在宿舍內的折疊刀提供給焦某。后焦某在該校男廁所內與趙某、修某等人互毆中,持刀刺擊修某的頸左側,傷及左側頸總動脈,致修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 亡。

    鑒于三人犯罪時系未成年人,系自首且認罪態度較好,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過錯;劉某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市一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何某五年,劉某三年緩刑三年。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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