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即便法院按《合同法》審案 不保價而獲全賠也不易
快遞貨物丟失,手機變板磚,黃金變石頭,匯票變廢紙……如果消費者沒有保價,往往吃悶虧。今年1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快遞條例(征求意見 稿)》提到,“快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用戶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金額;對未保價的快件,適用有 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相關民事法律”主要指《合同法》,這條意見是否有利于消費者索賠呢?律師表示,沒那么簡單,即便法院采用《合同法》審案,沒保價而丟貨物的消費者還是可能得不到全額賠償。
“小米”變大米 “蘋果”變蘋果
記者搜索發現,電子產品、黃金珠寶、文玩字畫等貨物最容易被不靠譜的快遞公司掉包、損毀、丟失。
去年3月,家住山東濱州的趙女士托在青島工作的朋友王先生買了一部手機,她讓朋友通過快遞寄給自己,然而她收到的不是手機,是磚頭。
還有更絕的,今年7月20日,在河南鄭州工作的小劉,通過申通快遞給在開封的母親寄了一部700多元的小米手機。滿懷歡喜的母親打開女兒寄來的禮物后驚呆了,她收到的竟然是一把大米!
小劉聯系快遞公司,因為未保價,他們只愿意賠償5倍郵費:50塊錢。后經過媒體曝光,申通快遞才決定按原價賠償她的損失。
快遞公司的“幽默”還不止于此,去年10月12日,家住廈門的王女士托深圳的朋友花4300元購買了一部蘋果手機,5天后她收到朋友寄來的快遞,結果,蘋果手機變成了蘋果。經過一番申訴和交涉,快遞公司最終只愿賠付王女士1000元。
消費者不愿保價 主要是嫌貴
目前而言,選擇保價是應該對快遞公司“變魔術”最有效的辦法之一,但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有相當比例的消費者不愿選擇保價,原因大致有三類:一是覺得保費高,二是嫌麻煩,三是心存僥幸。
快遞的保費高嗎?以從北京快遞一臺包括包裝在內,重量為2.5公斤的筆記本電腦到廣州為例,在一家快遞公司的官方網站,記者利用其自帶的運費計算系統,得知這單快遞的運費為38元。
按照其“保費=聲明價值×標準服務費率(3%)”的計算方法,如果消費者聲明這臺電腦的價值為5000元,那么他需要繳納保費150元。這已遠遠超過運費。
當然,各個快遞公司保費的收費標準不一致,保費的計算方法也不同。這些規定也讓一些消費者覺得麻煩。
另外,有的消費者心存僥幸,認為貨物丟失這么小概率事件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除了以上消費者自身的原因,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很多快遞公司的保價服務“保丟不保損”,即保價服務只針對丟失的貨物,而貨物出現損毀,則要根據實際損失的價值賠付,過程更為繁瑣。
2萬元貨物丟失 賠了500元2013年11月5日,張偉(化名)受其所在公司委托將一臺精密儀器郵寄至內蒙古。張偉來到北京韻達快遞公司在房山的一處營業網點,當時張偉并未選擇保價。11月10日,張偉被告知自己的貨物已丟失。
張偉所在公司將韻達快遞訴至房山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丟失儀器的損失2萬元。
韻達快遞辯稱,其已在快遞單上提示原告相關保價條款,寫明未保價最高賠償額500元。
經查明,韻達快遞單正面寄件人信息下方,的確有區別于其他部分的淺灰色方框提示。法院據此認為,韻達公司快遞單已做到合理的提醒義務;而且,原被告業務往來較長時期,原告對保價條款應該早已知曉。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提供的保價條款是有效條款,原告只能獲得500元賠償。
丟25部手機 保價獲賠2000元
以上提到的案例都是未保價而貨物丟失的案例,保價了貨物丟失就能獲得全額的賠償嗎?
2013年1月31日,家住北京的胡先生準備將25部蘋果5s手機郵寄至深圳,因為貨物價值已達14萬之多,胡先生選擇了他之前一直使用并十分 信任的順豐快遞,因為貨物貴重,他選擇了保價。7天后,胡先生發現郵寄的手機已經丟失。于是,他將順豐快遞訴至朝陽法院,索賠14多萬元。
順豐快遞承認因自己過錯導致貨物丟失,也認可胡先生選擇了保價,“但我方只能賠他2000元”,被告的代理人稱。
為什么呢?原來胡先生雖然選擇了保價,但在“聲明價值”一欄上填寫了“2000元”,給付的保費金額也是2000元的5‰:10元。
法院據此判決順豐快遞賠償胡先生2000元。
為此,北京立圣律師事務所的付鵬博律師提醒消費者,在郵寄貨物時,應將運單信息填寫完整,快遞物品的詳細品名、品牌、型號、件數,必要時拍照錄像,并保存好證明貨物價值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