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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頒“禁令” 嚴禁為減刑假釋案當事人說情

2015-12-18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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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檢察人員若出現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當事人打招呼,為監管場所重大事故遮掩、開脫等十類行為,檢察機關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院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問責。

    最高檢發布“十項禁令”

    最高檢近日下發《關于全面加強和規范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要求各級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嚴格規 范司法活動,嚴守“十項禁令”。 “十項禁令”包括:嚴禁對刑事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錯不糾,有案不立,壓案不查;嚴禁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辦理過程中為當事人說情或打招呼;嚴禁 派出(派駐)檢察人員未經請示,擅自對重大事項、重要案件作出決定,或者不嚴格執行上級決定;嚴禁未經調查、審批,擅自對外發布監管場所重大事故情況,甚 至為監管場所遮掩、開脫;嚴禁弄虛作假,造假監督,拆分監督,濫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書等法律文書;嚴禁違法會見在押人員,為在押人員傳遞物品信 件、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泄漏辦案機密;嚴禁簡單粗暴對待刑事被執行人及其近親屬,漠不關心其合理訴求和合法權益;嚴禁以權謀私,索賄受賄,徇私舞弊,辦 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嚴禁在刑事執行機關和監管場所領取補貼、報銷費用、免費用餐;嚴禁接受刑事被執行人及其親友、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吃請、禮物及 提供的娛樂活動。

    明確刑事執行檢察11項主要職責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副廳長申國君介紹,隨著修改后刑訴法、刑訴規則的實施和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原來承擔的法律監督職責有了 大幅調整。在刑罰執行監督方面,一些職能“從無到有”,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社區矯正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羈押必 要性審查等。

    此次新出臺的《決定》明確了刑事執行檢察11項主要職責,包括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執 行刑罰活動實行監督;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 督;對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刑事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 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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