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向商家繳納“誠意金”,卻沒有如期等來銷售人員的簽約通知。法官提醒,“誠意金”并非定金,不受法律保護,購房者在簽約時應格外注意。
去年5月8日,薛先生來到通州區一處在售樓盤的售樓中心,選定了一套建筑面積90.38平方米的兩居室。應銷售人員要求預交了1萬元后,薛先生便拿著房地產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簽約。但時間一天天過去,薛先生卻沒有等來銷售人員通知其簽約的電話。
隨后,薛先生再次前往售樓中心要求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但開發商拒絕與其簽訂售房合同,而且他前期選定的房子已出售給了他人。一怒之下,薛先生將開發商告上了法院。
通州區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薛先生確實向開發商交納了1萬元,但開發商給薛先生出具的收據上載明這筆款項的性質系 “誠意金”,而非定金。“誠意金”只是一種商業銷售手段,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同時,薛先生也沒有與開發商簽訂《定金合同》或者《預購合同》,因此無 法認定薛先生與開發商之間達成了一致的購房意向,故法院判決駁回了薛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