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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人員嚴禁提前介入房屋拆遷

2017-02-08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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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發布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實施辦法 各級法院應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者從嚴懲處

    2月7日,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 法》規定,各級法院應當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由本院院長、相關院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組成,保護法官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共11項職責,包括集中受理法官與依法履職保護相關的訴求和控告;組織對法官或其近親屬可能面臨的侵害風險進行評估,并采取相應措施;幫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權利者的責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在近日發表的署名文章中稱,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護意義重大,現實中一些地方未充分考慮司法機關職業特點,以行政指 令方式安排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一些單位、個人為泄私憤、謀私利,阻撓、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甚至誹謗、威脅、侵害司法人員。此外,長期以 來許多法院對司法人員的關心愛護還停留在口號或政策層面,缺乏長效機制和組織保障。

    記者了解到,實施辦法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焦點

    1 法院工作人員嚴禁提前介入拆遷

    《實施辦法》規定,對于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衛生整治等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拒絕,并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

    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記者對比發現,去年發布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提出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而此次的文件則作出了進一步細化。

    最高法司改辦相關負責人稱,《規定》發布后,仍有部分地方以紅頭文件、行政攤派等形式,要求法院派員協助交警執勤、參與治安巡邏。少數地方 法院仍安排法官從事衛生環境整治等事務,并作為政績宣傳,而這些現象產生了不良影響。因此,此次出臺的實施辦法以列舉的方式界定了“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 務”。

    此外,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的部門建議將“征地拆遷”也列入“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但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目前征地拆遷領域部分案件仍由法院負責裁判并組織執行,因此《實施辦法》未將征地拆遷工作完全排除于法定職責范圍之外,但嚴禁提前介入。

    2 國家機關干預司法活動法官有權控告

    《實施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法官有權提出控告,其中包括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的;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 責范圍事務的;限制或者壓制法官獨立、充分表達對參與審理案件的意見的;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撤職等處分的;對法官的依法履職 保障訴求敷衍推諉的;玩忽職守,處置不力,導致依法履職的法官或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侵犯法官的休息權、休假權的;侵犯法官控告、申訴權 利的;其他侵犯法官法定權利的行為共九種情形。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法官法定權利,法官向所在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接受控告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其權限范圍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超出職責權限的,應當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以外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法官法定權利的,法官可以向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提出控告,其所在人民法院有協助控告及提供幫助的義務,并應當派員向有關機關反映情況。

    3 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將嚴懲

    《實施辦法》還明確,法院對于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恐嚇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對于實施違反法庭規則行為、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等措施;對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審判法庭之外的法院其他區域,如果存在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危險物質,逃避、抗拒安檢;未經允許強行進入法官辦公區域或審判區域;侮辱、 誹謗、威脅、毆打法院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等10種情形,也應當及時采取訓誡、制止、控制、帶離現場等處置措施,收繳、保存相關證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 理;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在法院周邊實施靜坐圍堵、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立橫幅等行為的人,法院應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 案例

    高音喇叭干擾法院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2007年9月15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閆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經徐 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維持原判。閆某之母黃某不服一、二審判決,多次申訴信訪。徐州中院、揚州中院和江蘇省高院對該案進行復查,均駁回黃某申訴。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查后決定對該案不提起再審。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間,黃某因不滿閆某案的復查結果,單獨或者帶其 患有精神疾病的兒媳先后數十次到徐州中院門前,采取身披狀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錄音等方式喧鬧,干擾法院辦公,并不斷辱罵該案承辦法官,造成惡劣社會影 響。

    2014年5月8日,徐州中院在充分固定證據后報警。徐州市泉山檢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向泉山法院提起公訴。泉山法院經審理,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判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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