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24日發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從今年7月1日起,進口藥品和國產藥品在境外因藥品不良反應被暫停銷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獲知后24小時內書面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根據新的《管理辦法》,進口藥品自首次獲準進口之日起5年內,報告該進口藥品的所有不良反應;滿5年的,報告新的和嚴重的不良反應。進口藥品和國產藥品在境外因藥品不良反應被暫停銷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獲知后24小時內書面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發現或者獲知新的、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在15日內報告,其中死亡病例須立即報告;其他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在30日內報告。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獲知或者發現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當立即通過電話或者傳真等方式報所在地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影響較大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統一發布。
醫療機構未按照要求開展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經過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