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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損害賠償立法難 立法之路或需10年時間

2011-10-09  來源:中國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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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受害者在申請賠償的時候卻無法可依,這使得他們的申賠過程更加困難。原國家環保局副局長張坤民接受中外對話孟斯的采訪時說,立法之路可能需要10年的時間。

  近年中國屢現特大環境事故,而污染者的賠償遠低于公眾預期,凸顯當前中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無力。環境保護部不久前公開發布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欲逐步推動立法,孟斯就此采訪了關注此議題的原國家環保局副局長張坤民教授。

張坤民:1985年,我從清華大學被調到環保系統,擔任過10年環保局副局長,分管過法規和政策。當時條件很艱苦,雖然國家明確了保護環境是基本國策,但實際權限和資金保障同環保重任并不相符。盡管如此,我們的熱情很高,從內心里希望通過努力,讓中國不再走發達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然而看中國環保的演變,為什么還是沒能脫離“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其中的問題值得深思。

  孟斯:您最初為什么關注到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為什么覺得它重要?

  

  退休后,我曾應邀在日本教了3年書,專程訪問過曾爆發水俁病的水俁市,也同日本多名學者交流并思考。日本的經驗教訓,最主要有3條。第一,“不重視環境的經濟是不經濟的”。例如,日本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前總結過日本三大公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中著名的水俁病,相比于提前預防和治理的花費,造成災難后的賠償與善后治理,經濟損失要多出103倍。第二,“環境問題一旦發生,想徹底解決是頗費時日的”。水俁病從1956年患者發生、訴訟、地方法院判決、再訴訟,直到2004年最高法院判決,費了48年,而到2009年通過《關于水俁病的救濟與水俁病問題解決特別處置法》已達53年。第三,日本學者反復強調,“只有當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環境才能真正得到保護”。

  中國正經歷著壓縮式的工業化和爆炸式的城市化過程,面臨嚴峻的環境挑戰。我們應該認真思考和借鑒他國的經驗教訓。

張:中國有些污染發生了,首當其沖的是工廠職工和住在周邊的親屬和居民,職工一般不會去說自己工廠的問題,有些污染開始時也不易覺察。實在是問題鬧大了,或是企業過于蠻橫無理,才被曝光。即使曝光出來,污染危害的定量認定,又是一個大難題。這是由于環境污染問題有隱蔽性、累積性和滯后性的特點。此外,因為發展階段和資金技術的考慮,國家標準也不可能定得特別嚴。這些都使環境損害的確定與賠償十分困難。

  孟:中國目前的環境損害賠償情況是怎樣的?有何問題?

  

  中國已經有了相對較完備的環境法規。從條文上看,似乎問題都應該能得到解決,但實際工作中,因為隊伍、標準和機制不完備,其實很多情況難以落實,難于做到公平。環保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一旦污染事件發生,查到了問題,只能依法罰款。通常是罰款很有限,而賠償則需通過加害方與受害方的商量,迄今無法可依。在罰款有限、賠償偏低的情況下,必然普遍出現“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正,F象,一些不負責任的企業更會膽大妄為。

  具體罰多少錢,在相關單行法或條例細則中有規定,但規定的罰款數額很低?紤]到通貨膨脹率就更低了。立法時我們就覺得罰款太低,但產業部門也有他們的考慮。博弈的結果,我們認為最終還是定低了。至于賠償,尚無國家法律規定。去年的紫金礦業污染問題,最后賠償數額出來后,媒體和公眾都不滿意。

  環保部門監管人員到企業檢查,像游擊戰一樣。企業為了省電省錢,污染處理設施白天運行晚上停,或者你來檢查我運行、你走我就停,。變成了“貓捉耗子”游戲。這就是沒有讓污染者為污染行為付出同實際損害代價相符的后果,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追究不到位,違法成本太低了。

  盡管目前已經在《刑法》中規定了一些環境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與處罰,但法院需要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實施逮捕。而環境損害的證據通常很難判定,也沒有專門的隊伍與標準,即使法律條文上有了,也極少能實際應用到。

張:作為發展中國家,全國處于法制建設進程中,要立的法非常多,必須排隊。在國家規定的程序內,要一個一個來審議。所以要立一個新法通常非常難。比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搞了整整十年。

  孟:環境損害賠償立法學界早有討論和呼吁,為什么環保部門最近才開始有動作?

  

  實際上,一些法律專家討論要為環境損害賠償立法已有多年了。中國與環境管理直接相關的法律確實已經立了不少(不包括自然資源法,已有9部)。有的部門有看法,怎么一個部門要立這么多法?但是,你看日本,在1970年著名的“公害國會”上,一年就立了14個環境相關法。我們仍需要盡量讓領導部門和相關部門理解,環境這一問題的特殊性和立法的緊迫性。

  最近環保部公開發布的《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作為一個部門規章,將會報國務院備案。但由于不是《條例》,不用拿到國務院通過各部門審議,避免了在起步階段的困難。我認為這樣做是很恰當的。既然我們已經深刻認識這件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先自己試點,然后一步一步地推進,最終一定能形成立法。我的估計,可能需要十年,才能實現環境損害賠償立法。相比中國目前一般立法的速度,這是比較快的了。

張:一個挑戰是,環境損害賠償定多高?過寬或過嚴都不行。這就要引入制度參與者分析,要對污染肇事者和受害者都公平。另外,對環境損害賠償立法,不能光靠環保部門,還要取得司法部門的全力支持。

  孟: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司法化,面臨什么困難和挑戰?

  

  這次環保部公開發布的《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到,這項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應當逐步納入司法鑒定體系。這就從污染損害判罰上,切實引入司法手段和經濟手段,可以大大加強其力度。而以往司法手段和經濟手段相對不足,往往主要靠行政手段。

  但是,我有信心,環境損害賠償立法是民心所向,是國際經驗,是大勢所趨,一定能成功。

張:要搞好任何一件事,都需要讓所有相關者都能夠積極參與進來。這就需要協商機制,使得制度不僅能被相關者一起制定出來,對相關者起到制約作用,還可以隨著形勢的變化、根據相關者共同的意愿、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被修訂。

  孟:您怎么看公眾參與在制定環境損害賠償相關法律時的作用?如何讓通常處于強勢地位的污染者同公眾平等參與?

  

  我剛才提到的“制度/參與者分析”方法,就是要求在制定一項制度時,考慮所有相關方的意見和需要,包括企業和它們的上級主管部門。

  現在我們說污染者和受害者有強勢和弱勢的分別,是因為受害者似乎沒有后臺,而污染者卻有比較明確的后臺。然而,一旦法規制定,制度建立,所有政府部門和媒體都是受害者的后臺。我對此并不擔心,F在公共輿論正在逐漸變得強大。環保部門可以說是政府部門中最歡迎民間環保組織和公眾參與的。

  (張坤民,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副理事長)

 。纤,中外對話北京辦公室執行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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