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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擴圍應符合稅制規律

2012-02-22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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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源稅改革范圍再次擴大。有媒體披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有色金屬礦原礦中的錫礦石、鉬礦石以及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中的菱鎂礦、滑石等礦產資源的資源稅稅率均有所上調,其中,錫礦石稅率提高幅度較大,較此前提高了20倍。(2月20日《經濟參考報》)

    利用資源稅等市場經濟手段調控功能,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環境,遏制過度開采和資源浪費,思路清晰方向正確。但是,要達到這一效果,特別是保護我國重要戰略資源的目的,必須建立符合市場規律的資源稅制度,否則會適得其反。近年來雖然資源稅改革不斷推進,可與能夠調控資源市場的“理想稅制”相比,仍有差距。最明顯的就是部分資源目前還采用定額稅率課稅制度,從根本上制約了資源稅對資源市場調控功能的積極發揮。

    2011年9月份,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資源稅改革方案,將新疆試點的資源稅方案在全國推廣,對原油和天然氣采用從價定率的方法征稅,稅率確定為5%-10%。但是,新的資源稅方案并沒有對其他資源采取從價定率的方法征稅,比如對煤炭、包括稀土在內的稀有金屬礦等,仍然實施每噸20-60元的定額稅征稅。這一征稅方法存在一大弊端就是稅收與產品價格脫離關系,不利于保護資源,對市場影響作用有限。比如目前對稀土課征資源稅是每噸60元,但碳酸稀土目前每噸均價為69000元左右,69000元的價格才征收60元的資源稅,與當前日常生活用品117元就征收17元增值稅等流轉稅相比,稀土等戰略稀缺資源的課稅比例小的微乎其微。

    另外,資源稅從量定額的課稅原則,也不利于資源價格形成機制的改革。李克強副總理在2月15日召開的全國發展和改革工作座談會上提出:“破解資源環境難題,……從根本上還要靠體制機制改革。要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理順煤、電、油、氣、水、礦產等資源性產品價格關系,使其更好地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

    要讓資源更好的反應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讓市場決定資源價格,就不能離開具有核心調控功能的從價定率的資源稅制度。換句話說,如果實施從價定率的資源稅征稅制度,那么市場緊缺,資源價格就上漲,相應帶動從價定率征收的資源稅上升,進一步推動資源產品價格上漲。若如此,則會讓資源產品使用者感受到成本的提升,從而達到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的目的。同時,資源稅征收稅額增加,也會提高環境保護方面的財政收入,促進環保力度的加大。

    資源稅擴圍改革,不能只在提高從量定額稅率標準上做文章,而應該建立符合資源保護的從價定率稅收制度,以從根本上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保護資源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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