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日子一直收到哈爾濱網友的來信,希望關注當地的禁養大狗的問題。恕不一一回復,這篇今天刊登的專欄,表達的就是我自己的一些看法。其實如何管理狗,有很多成功的,可借鑒的,現成的做法,所以對于出現如此沖突的情緒,我都覺得有點不可思議,畢竟,這不是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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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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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對于養犬有非常詳細的法例規定,這是為了保護養狗人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養狗人的義務。 比如帶狗外出,一定要帶上狗繩,多少尺寸的,或者哪些品種的狗,外出一定給狗戴上口罩,如果不收拾好狗的大小便,被舉報或者發現了,那便屬于違法。如果自家的狗傷了人,那就是天大的麻煩了,因為除了負責賠償,還會惹上官司。
如果和歐美比較,香港絕對算不上對狗很友善的地方。倒不是指政府,而是社會對狗的包容度。我住在香港市郊,周邊有很多農民房,幾乎每家都有養狗,這些人里面,絕大部分是從市區搬到這里居住,一個原因,就是那些私人住宅小區,很多規定不能養狗。當然,家是自己的私人空間,小區也只能對公共空間進行規范,但是除非自家的狗不出門,不然總要經過電梯、平臺、大堂,就算不出門,狗會叫,如果其他住客覺得被打擾而投訴,次數多了,官司也是少不了。
小區的規定是業主之間的一種契約,不是政府行為,但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小區的居民在這樣的契約下,在一個相對私人化的空間生活,是一個非常好的參與公共生活,學習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例子。當然,契約不會讓所有人滿意,如果承擔管理責任的一方濫用的話,就會激化不滿。之前就發生過一些狗主把物業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因為他們發現,大樓的公契里面沒有規定不可以養狗,是管理公司為了方便管理,而自己加了上去。
周末的時候,和很多愛狗的人一樣,喜歡帶著狗一起外出,這個時候,會為吃飯而煩惱,因為大部分的餐廳是不允許帶狗入內的,因為店主要考慮到不愛狗者的感受,而餐廳作為私人地方,主人自然有權利對自己的地方做出規定。不過,總有可去的地方,有的餐廳生意很好,因為歡迎狗,現在還有不少狗餐廳。
因為有不少狗主投訴,可以給狗去的地方太少,比如政府名下的公園不可以帶狗進入,香港政府設立了不少狗公園,出發點很簡單,必須平衡喜歡狗和不喜歡狗的人之間的權利。
我收到很多哈爾濱網友的來信,為他們心愛的狗的命運而擔憂。關于如何管理狗,其實在幾年前也討論過一次,因為畢竟這個社會上,還有很多覺得狗的存在侵犯了自己空間權利的人,加上一些狗主沒有承擔起責任。
管理是必須的,問題是如何管。比如禁止養的烈性犬的品種,是否經過了充分的咨詢,還有一個問題,新的法律的追溯性的問題。一位網友告訴我,他請教過參與立法的朋友,其實當時的想法,是允許在實施前養的被禁止的品種可以豁免,但是因為一句,由公安機關決定執行細則,就出現了和立法原意違背,同時讓狗主非常不滿的情形。
其實對于狗的管理,和對社會的管理是一樣的,立法是建立一種社會契約,自然需要有公開聽證,或者設立咨詢期,讓民眾有機會參與。而政府作為被委托的管理方,所有的做法不能違反立法原意。
隨手查了一些哈爾濱當地關于狗的新聞,基本都是咬傷人的,在這個時刻,會覺得,這似乎是在為政府的管理辦法的實施制造輿論支持。作為一個讀者,在里面看不到這樣的信息:狗主是否受到法律制裁?有沒有對狗主需要承擔的責任的詳細規定?這些狗是不是流浪狗?如果是的話,為何沒有被收容?
管理狗,說到底是管理人,狗本身沒有任何過錯,它們做了錯事,還是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