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獲得通過。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流產費由單位支付。(5月8日《重慶晚報》)
延長產假和增加懷孕流產假,這是該規定的特別之處,在增強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同時,也增加了用人單位使用女職工的成本。讓人欣喜之余,也難免會有憂慮:此舉會否加劇用人單位在招工和崗位設置上的性別歧視?
其實,即使沒有此次新規出臺,相應對女職工的權益保護也是相對完善的,不僅有《勞動法》的“墊底”,還有《婦女權益保護法》、《計劃生育條例》等法規的“護航”。但令人遺憾的是,執行力的不到位,直接導致女職工被侵權,尤其是在孕期、產期及其哺乳期被開除的行為時有發生。
就產假天數而言,原有規定一般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執行較好,女職工都能正常享受到法定產假,但在私營企業卻有所謂降低用工成本和內部管理規定,難以保證女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即使休到產假天數,但不是要冒著被解聘的危險,就是以被扣發、停發期間工資福利為代價,以此變相脅迫女工主動提前返崗或者放棄法定假期。
現在不僅規定產假增加15天,難產、多產等還要延長15天,而且對流產假期明確為42天,且相關費用還由單位支付,這易在用人單位中形成抵觸情緒,進而帶來兩個不良后果:一是繼續以扣發、停發工資福利等手段,變相裹挾女工及早返崗并放棄合法權益,規避企業違法風險;二是加劇今后招工性別歧視,人為減少女工崗位和人數,從而影響女性正常就業。隨著規定的生效和相關部門執行力度的加大,招工時對女性歧視的現象可能會大幅度反彈,這也是國家出臺新規應該考慮到的一個重要問題。
所以,筆者建議,一方面國家要進一步完善這個新規,不妨出臺配套規定或者補充式解釋,以增強女工依法維權和相關部門依法執法的能力,真正讓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得到保護;另一方面,要繼續加大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規的執行力,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并對使用女工的比例加以強制和半強制限制,以從源頭上堵住用人單位的性別歧視反彈。在保護女性合法權益上,再也不能繼續輪回“東溝釣魚西溝放魚”的怪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