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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食品安全法如何“重典治亂”?

2013-06-18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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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四年,我國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將啟動修訂。記者近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已列入國務院法制辦2013年立法計劃。

    有專家認為,建立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是基于風險和法律原則的監管,要基于中國實際的監管。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提出,食品安全法中應該有一個專章來規定關于食品安全問責制,“沒有嚴厲的食品安全監管,就不可能有優質的食品生產。”誠如斯言。

    食品安全工作包括兩個重要領域,生產流通領域市場監管領域。只有這兩個領域都嚴厲起來了,食品安全這張網才能風雨不透。比如在上海“染色饅頭”事件中,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辦公室人員就承認,監管部門“一個月抽查一次,他們來檢查,我們就把東西(饅頭)拿到辦公室給他們檢查,不讓他們去車間,他們一來我們就把車間的門關上,不讓他們進去。”監管成為走過場,失職瀆職成常態,缺乏忠誠的食品安全執法,就算法律再嚴厲,也不會有多大的威懾力。

    專家提出的專章問責,具有很強的指導和現實意義。首先,它能強化監管者的法律意識。長期以來,法律對監管瀆職問責力度明顯不夠,設立專章問責有利于扭轉和改變這種態勢。其次,針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監管疏漏、營私舞弊,以及有利時爭著管,沒利時“都不管”等現象,提出針對性、可行性問責條款,能有效激活食品監管人員的緊迫感、危機感以及公共責任感。

    另外,對監管者實施問責制,也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安全,事關百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訂《食品安全法》既要秉持嚴懲制假販假者的精神,又要強調市場監管者的法律責任,對監管不力者嚴厲問責,只有這樣才能實現“重典治亂”,保護百姓的餐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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