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無須封存和判決書內容能否公開并非一個概念。公開宣判不意味著判決書能夠完整地向社會公布。
繼幾天前在公開將律協的處理決定書發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23日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師周翠麗,又將李某某案一審判決書發布在她的微博上。記者看到,判決書的首頁上,“犯罪記錄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紅色印章,非常醒目。
周律師公開判決書的理由是其收到的二審判決書上并沒有注明“犯罪記錄封存,不得提供他人”。事實上,犯罪檔案封存制度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利、利于他們改過自新而專門設立,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保密。而周律師代理的王某并非未成年人,根據規定并不需要對其犯罪記錄作出封存的要求。因此,她所收到的判決書并沒有加蓋相關印章。
其實,王某的犯罪記錄無須封存和判決書內容能否公開并非一個概念。同時,公開宣判也不意味著判決書能夠完整地向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對公開裁判文書確立了一系列標準,分為“能否公開”和“如何公開”兩個標準,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調解方式結案;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等情形不能公開。即使是可公開案件也必須對涉及當事人隱私信息;未成年人相關信息等內容予以先行刪除。
這不應只是法院公開生效裁判文書的標準,更應成為整個法律共同體的行業準則,甚至還應成為整個社會的最低倫理要求,否則就將陷他人權利于真空。雖然周律師已經對判決書內容進行了一些技術性處理,這也是“她自認為并沒有不妥”的理由。可不得不說,她已經繞過并違反了“能否公開”的標準。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強奸案,判決書有著涉雙方體貌特征、作案情節等諸多隱私內容。這也導致即使有技術性處理,還是使涉案人員作案細節一覽無余、涉案人相關隱私暴露無遺。尤其對于本案非“知名”的其他未成年當事人而言,也許公眾并不知道他們究竟是誰,但他們的原生活圈自然能“對號入座”,這顯然對他們將來的改造并重新融入社會不利。可見,周律師的做法非常非常不妥,理應受到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