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鄭州市出臺公務員誠信量化考核標準,按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個人品德4個方面進行考核?己私Y果與考核、獎懲、晉級等掛鉤。公務員戀愛關系不正當,有經常性酗酒、醉酒行為等情況將被扣分。(8月25日《鄭州晚報》)
長期以來,對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干部“德”的考核存在諸多尷尬問題,得不到有效破解。鄭州出臺的公務員誠信量化考核標準,把“德”細分為4個方面作為誠信的衡量標準,為量化考核提供依據,具有積極意義,必須先點個“贊”。
在鼓掌叫好的同時,大家更多關注的是考核能否真正執行到位,并取得實際效果。實際操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頗多,考核落地才是硬道理。
問題一:如何考核具有隱蔽性的指標?比如,“有不正當婚戀關系經教育無效的”要扣分。對于不正當的婚戀關系,當事人不僅不會“廣而告之”,更不 會向組織和單位申報,反而會想方設法予以遮掩;相關部門和同事、鄰里等都不易察覺,存在監督難的問題。另一方面,不正當的婚戀關系如果已經被組織和單位掌 握,不是應該直接扣分并且進行教育的嗎?公務員是掌握國家公權力的特殊職業和群體,遵守最起碼的婚戀道德規范是應該的,為什么要等到教育無效才扣分呢?
問題二:如何定義模糊的“數量”?比如標準中提到,對有“經常性”酗酒、醉酒的行為將扣分。何謂“經常”?是一周兩次、三次,還是一月幾次或其 它標準?誰負責確定行為是否屬于“經常”?這在“好人主義”仍未完全消除的大環境下,能否真正被執行?估計只要酗酒和醉酒沒有造成惡劣影響,就不會有人因 這一條受到扣分和追責。
問題三:如何防止加分項目引發新的問題?比如,“受到服務對象書面表揚的”會被加2分。因為誠信考核與公務員的考核、獎懲、晉級等掛鉤,難免會有人強行要求服務對象給予書面表揚或在此問題上造假,這可能會成為需要防范的新問題。
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有好的執行。對公務員誠信量化考核的探索值得肯定,但只有公務員自律意識增強,社會各界和紀檢監察部門強化監督以及相關部門認真執行,才能促進作風的根本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