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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轉載,界限在哪兒

2014-10-11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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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第十條,明確了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的責任構成,對于規范網絡秩序,減少網絡違法信息傳播,明確“大V”等網絡公眾人物傳播責任都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法》網絡侵權專條的司法解釋。

  盡管,《規定》僅在民事侵權領域發揮作用,不過,其互聯網精神的內涵和“公法私法化”的外延都注定這不是一個普通的司法解釋,必將對中國互聯網產業和網絡社區法治化產生巨大影響。

  尤其是在《規定》的第十條,明確了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的責任構成,這在世界范圍內尚屬首次。該條對于規范網絡秩序,減少網絡違法信息傳播,明確“大V”等網絡公眾人物傳播責任都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在傳統傳播法上,轉載屬于不完全抗辯事由,可以減輕承擔侵權責任。不過,隨著網絡社會的出現,自媒體之間的網絡轉載成為侵權高發區,幾乎所有的網絡侵權案件和網絡謠言事件,自媒體轉載都成為推波助瀾的侵權幫助者。

  《規定》將自媒體轉發者承擔責任構成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轉載者性質認定;二是轉載信息侵權明顯程度認定;三是以是否修改轉載內容進行認定。

  首先,轉載者性質這款規定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慮,目的在于規范網絡公眾人物“大V”、公眾號等不謹慎轉發、轉載的傳播行為。從法理上講,表達者 的影響范圍越大,就越應當謹慎。擁有更多的粉絲意味著表達者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因為很多人會基于對表達者的認可,從而不經核實地信任其轉載信息。正是 這個原因,網絡上長期存在個別公共號利用粉絲數量去誤導輿論和網路公關的不法行為,甚至已經達到“明碼實價”,儼然已經成為一個產業。所以,在網絡表達中 必須強調轉發和轉載的公共利益問題,強調“大V”們的社會責任,這也是司法解釋初衷所在。因此,轉載自媒體擁有粉絲量越多,影響范圍越大,它在法律上的注 意義務就越高。

  其次,侵權明顯程度也是認定轉載者責任的重要砝碼。自媒體轉載與網媒之間的“自動轉載”不同,前者是經過本人了解具體信息后的行為,轉發轉載具 有強烈的個人主觀色彩。在民法上,對侵權程度的判斷是基于“善意第三人”標準,即是根據一般人的善良判斷尺度,去分析被轉載信息是否具有侵權可能性存在多 少。例如,轉載一篇侮辱性文章遠比一篇誹謗性文章主觀惡性大。因此,自媒體在轉發轉載之前,應注意網絡信息的基本合法性問題,以一般法律常識、道德標準和 善良風俗去進行基本合法性判斷,對侵權明顯的信息不得擅自轉發轉載。

  最后,對轉載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或更改標題,當足以導致對公眾誤導之時,轉載行為也就變成了侵權行為。實踐中廣為存在的“標題黨”就是這類侵權行為的典型例證。當然,自媒體之間單純的“評論”、“點贊”不屬于此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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