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的《安全生產法》頒布實施,其中將生產事故的處罰上限提高到2000萬元格外引人注目,這無疑會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的威懾力。但行政處罰權的標尺長了,行政部門的自由裁量權也隨之拓展,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亟需為這種自由裁量權標上刻度。
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極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事實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公平合理的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通俗點講,就是給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一定程度自由處罰的權力。
從立法本意看,這是賦予行政部門及執法人員執法彈性,不搞一刀切,讓執法行為更加靈活,以達到更好的執法效果。在世界范圍內,自由裁量權都是把 雙刃劍:用的好了,能夠起到“見機行事”的效果;用的不好,反倒會造成權力尋租,導致貪污腐敗。因此,自由裁量權也是各國重點監督的對象。
在我國,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歷來引發不少爭議。尤其是近年來,越來越突出地表現在經濟層面。究其原因,無外乎涉及經濟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尋租風 險小、回報高。除此之外,法規本身的漏洞,也給自由裁量權尋租留下了巨大的空子。以新的《安全生產法》為例,其中規定發生生產事故的,一般事故最低處罰金 額僅為20萬元,發生特別重大的事故最高可處罰2000萬元。如此懸殊的處罰彈性,如果缺乏可以量化的刻度以及有效的監督措施,難免會給權力尋租留下滋生 的土壤。
幾乎在各個行政部門之間,都存在這種類似的自由裁量權。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并要求各地政府落實權力清單制度。其根本目的,是減少權 力運行中的人為干擾因素,讓權力的運行更加科學公正。目前,各地的權力清單制度推進迅速,眾多行政權力得到清理,但作為權力尋租重災區的自由裁量權卻尚未 引起足夠重視,權力清理依然任重道遠。
把權力關在籠子里,無疑會有效限制行政部門“亂動的手”。對于自由裁量權來說,如果上下限之間的空間代表權力尺子,那么為這把尺子標上相對精準 的刻度無疑就是關住權力的籠子。這個刻度,既要賦予行政部門和執法人員一定的變動空間,又要保證這個空間不可隨意伸縮。有了這把標有刻度的尺子,不但官員 的執法尺度可以比照,群眾雪亮的眼睛也有了參照物,社會監督無疑會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