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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同城同權”如何照進現實

2014-12-06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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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以公平與服務為基石

  居住證并不新鮮,部分地方已經在實施居住證管理制度了,只是由于各地標準不一致,換一個城市就要按照新規重新辦理,導致各地市民難以適應。而且,地方出臺的居住證政策,往往附加的限制性條件太多,致使持有人難以享受到公平的市民待遇,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和代價。

  此次國務院發布征求意見稿,是為了在全國統一標準、結束各自為政的局面,也是推動城鎮化建設的配套措施。既然是頂層設計的居住證制度,那么就應 該以公平和服務為基石,以普惠為原則,確保居住證持有人與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到同等的待遇,不再設立嚴苛的限制性門檻。事實上,外來人口最關心的市民權利, 就是教育、住房、醫療、就業、養老等方面的社會福利待遇,是否能夠與戶籍人口保持平等,不再受政策性歧視和限制。因此,此次發布的居住證制度,應秉持公平 的理念,摒棄那些人為設置門檻的條款,將平等權利交還給公民。

  同時,還要看到,居住證是為持有人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憑證,不是為了管制和約束持有人的“枷鎖”。如果政府部門出于管理城市人口方便,利用居住 證在各方面予以限制,甚至以是否辦居住證作為罰款的依據,強迫外來人口被動式辦理,則就會淪為又一個“暫住證”,失去外來人口的支持和信任。

  居住證制度能否真正落實下去,不僅僅是政策的制定,更大程度上取決于地方政府的執行力,不要打折扣,不要夾帶私貨。而且,地方政府要積極改變城 市治理觀念,從“管人”轉向“管事”,為市民提供更為優質的社會公共服務,讓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到平等的待遇,從而吸引外來人口主動辦理。

   是“義務證”更是“權利證”

  居住證制度,首先體現了義務與權利對等。一方面,申領居住證、接受居住證發放地的管理,本身就是一項義務;同時,不騙領居住證,不出租、出借、 轉讓居住證,不冒用他人居住證等,更是一項法定義務。另一方面,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各項便利的權利;隨著居住證持有人在城市生活、工作的 時間越長,公共服務也將隨之“升級”。

  特別是,居住證更注重權利保障。過去,暫住證是一張可有可無的白紙,外來人口非但未能真正享受到暫住證帶來的城市福利和市民待遇,反而成為一道 “緊箍咒”。這也是過去外來人口對辦理暫住證態度消極的關鍵所在。如今,居住證將成為城市為外來人口提供就業創業、勞動保障、住房安置、醫療衛生、子女就 學、證照辦理等多重服務的“權利證”,想必過去由城市管理者苦勸、甚至強制辦理暫住證的尷尬局面,也將就此終結。

  因此,居住證是“義務證”更是“權利證”,應成為消除城鄉差別、體現社會公平的城市標簽,承載更多的城市福利與人文關懷。比如,將居住證辦理與 城市福利和社會保障掛鉤,使其成為享受公共服務的必要條件;特別是,要將外來人口與城市居民同等對待,不歧視,多關愛,讓他們分享城市公共福利和發展成 果,從居住證中真正得到實惠。

  要跨幾重障礙?

  首先,消除附加門檻。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曾調查了10個推行居住證制度的城市,發現其門檻五花八門,政策區別明顯。有的要求在當地擁有居住房屋 所有權,有的限定具有專業技能和相應學歷。在韓德云看來,“各地政策區別如此大,農民工務工流動性大,如果務工人員從其中一個城市流動到另外一個城市,仍 然很難享受居住證帶來的保障”。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充分體現了低門檻、廣受益的服務管理理念。不過,鑒于此前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曾公開表示,“《居住證管理辦法》出臺 后,由各地從本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制定具體實施意見”。這不免讓人擔心,一些地方會不會以地方實際之名,將高學歷、產權房等申領條件保留下來?對此,有 關方面必須加強監督,消除一切附加門檻,將每個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員納入其中。

  其次,保障待遇落地。居住證享有與戶籍同等權利,意味著必須做大公共服務蛋糕,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對于城市管理者是一大挑戰。同時,那些抱怨居 住證搶了城市福利的人們,更是對和外來人員同等分享福利存在抵觸情緒。因此,在規定“同城同權”的同時,必須對可能出現的落地難現象有充分研判和應對之 策。

  目前這份征求意見稿,對于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問責僅局限于“違規收取費用、收受他人錢物、泄露個人信息”等情形。在筆者看來,更應加上一條 “權利及便利落實不到位”。只有強化責任追究,才能倒逼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力,全面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功夫還在“權利清單”之外

  正如“普通會員”與“VIP會員”不只是名稱上存在差異,而是對應著不同的福利,“居住證”與“戶籍證”之所以要區分,也意味著權利的“含金量”不同。相比戶籍人口,更多局限于居住屬性的居住證,在含金量上自然不可同日而語。

  但作為平等的個體,居住證持有者只要長期在當地居留,就必然有與常住居民同等的權利訴求。對于這些訴求,即便充分滿足有難度,也不應無視。從這 個角度來看,明確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不僅要給出“權利清單”,更應明確其所享有的各項服務,在可能的范圍內盡可能提高居住證的“含金 量”。

獲得同等的公共服務,必然意味著要有相應的公共投入。比如,居住證人口享有免費義務教育,必然意味著取消擇校費;至于公共衛生服務的均等化,恐 怕不能僅僅是讓居住證人口自費看病,更需對應相應的醫保權利,而由此牽連出的非戶籍人口參保,甚至異地社保的遷移與對接,更需有細化的規則、到位一執行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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