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網友“竇竇戈”日前向媒體反映,她懷孕四個月了,有孕吐反應,帶了檸檬水。當日在南京元通站上地鐵,快到集慶門站時喝了口水,結果被開了張罰單。她表示,這張罰單只是書面警告,沒有罰款,不過她確實是身體不太舒服才喝水的,只是忘記解釋自己是孕婦了。
“孕婦地鐵喝水被罰”雖為小事一樁,但由此引發熱議,也算是彰顯情與法博弈的典型案例。在我看來,這不失為一堂規則教育課。
既然《南京市軌道交通條例》第38條規定,禁止在列車車廂內飲食,地鐵工作人員也解釋:飲品易灑,潑灑后會導致地面易滑,滋生蟑螂鼠害,“孕婦地鐵喝水被罰”,屬于有理有據的執法行為。
但很多人觀察視角并未對準執法合法性,而是把關注焦點集聚在孕婦“妊娠反應”的特殊身體狀況,質疑規定執行該不該這么死。應該說,在依法治國和 以人為本同為管理理念的當下,許多事情確實面臨遭遇情與法的“兩難”選擇,而權衡利弊基礎上的尋求“最大公約數”,就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
有無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破例”?當然有,但那也只能是涉及特殊情況時的特例。在本案中,給涉事孕婦所謂“罰單”只是書面警告,談不上“罰”,這足以彰顯“人性化”了。以此個案將該人性化處理的情形擴大化,未必確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