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 求,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一個。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 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社會組織是連接國家和社會、政府與公眾的紐帶和橋梁,也是民眾參與公共事務、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更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因管理體制不健全、法規制度建設滯后所引發的違法違規現象。
比如,不少社會組織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能夠調動、利用相應的權力資源,謀取其他社會組織無法企及的利益。“戴著市場的帽子、舞著政府的鞭子、坐著行業的轎子、拿著企業的票子”,是這些社團組織的真實寫照。
也正是因為這種牟利機制的存在,給了一些山寨社團興風作浪的機會,他們多數都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國字頭字樣,到處招搖撞騙。民 政部今年以來加大了對山寨社團的曝光力度,但一些組織被曝光后依然活躍,可見此流弊之深。斬斷社會組織與公權力之間的聯系,規范社會組織發展已到了刻不容 緩的地步。
讓社會組織放開公權力之手,最主要的就是管住人,管住那些手握權力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過去,一些政府官員身兼多職,名片上的頭銜一大堆, 既當市場的“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在這種情況下,面對利益誘惑,指望官員潔身自好,不將手中的權力變現,反倒顯得不切實際。因而,《意見》特別強 調,公務員只能在特殊情況下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而且一般不得超過一個。不兼職成為常態,是從制度上斬斷了公職人員犯錯誤的通道,也斷了那些蠢蠢欲動的社 會組織的念想。
另外,有必要讓社會組織的運作進一步規范化、透明化。比如,社會團體應將自己的組織架構詳細公開,包括每個層級負責人的個人情況,方便接受 公眾監督。《意見》提出,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從業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 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其次,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意見》提出,民政、財政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票 據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會組織財務信息公開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監督,嚴格核查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落實非營利 性收入免稅申報和經營性收入依法納稅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稅務檢查,對違法違規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依法取消稅收優惠資格,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社會 組織和主要責任人。
讓眾多社會組織摘掉“紅頂”,放開公權力之手,真正回歸服務市場的公益本位,有利于規范我國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釋放各個市場主體蓬勃發展的動力,讓改革的紅利更多惠及我們每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