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排污總量控制制度
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是指國家對污染物的排放實施總量控制的法律制度。在此概念中,“總量”一詞指的是在一定區域和時間范圍內的排污量總和或一定時間范圍內某個企業的排污量總和。我國自1988年起,國家環保局在全國18個城市和山西、江蘇兩省,進行了總量控制基礎上的排污許可證試點和推廣工作。實踐證明,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對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效果顯著。因此,在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了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為了實現“到本世紀末使污染環境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2010年基本改變生態環境惡化的狀況,城市環境有較明顯的改善”的目標,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已確定在“九五”期間,對全國環境質量影響最大的12種主要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氰化物、石油類、化學需氧量、砷、汞、鉛、鎘、六價鉻、工業固體廢物)實行總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