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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傷保險覆蓋機關單位

2012-01-06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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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的工傷保險實現了全覆蓋,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本市一類行業的其他用人單位一樣,開始繳納工傷保險費。今天(5日)上午,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市政府近日印發《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人力社保局、財政局等也制定了8個配套文件,調整和完善了本市工傷保險現行政策。

    從今年1月1日起,針對公務員的職業特點和工傷發生率,本市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開始與本市一類行業的其他用人單位一樣,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從而實現了各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制度、待遇和標準的統一。

    按照《條例》的規定,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一年,本市進一步明確,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影響工傷認定的,應當依法先解決勞動爭議,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本市重新梳理了不同情形申請工傷認定,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附具的相關證明,比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鐵路、輪渡、地鐵事故造成傷害的,應當附具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自行調查取得的或者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決定。

    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

    本市還放開了工傷職工只能選擇兩家工傷醫療機構的限制,工傷職工治療工傷可以在全市79家已經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醫療機構就醫。因病情治療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工傷醫療機構治療的,辦理相關手續后,可到外省市基本醫療定點機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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