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住建委發布《關于規范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申請購買經適房或限價房時,夫妻雙方必須共同
與房屋銷售單位簽訂買賣合同;為避免家庭騙購保障房,將對商品房和保障房的購房記錄進行交叉審查。通知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夫有保障房,妻隱瞞再買商品房。”
“有房再買,不符合條件后沒人查。”
“買完保障房,建成后就可安心入住。”
“未滿五年,拿保障房做抵押或贈與。”
□新政實施
夫妻共同簽合同貸款
今后,夫妻一方購買了保障房,另一方隱瞞家庭有房后再去購買商品房的可能性,已宣告為零。
昨天發布的通知中規定,自通知實施之日起,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時,申請人夫妻雙方應共同與房屋銷售單位簽訂買賣合同,辦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記手續。
對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夫妻雙方約定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雙方可持結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材料,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增加共有人的房屋登記手續。房屋產權性質不變。
此外,申請家庭共同購買的房屋須共同申請辦理購房抵押貸款。未取得完全產權前,未經區縣住保部門同意,不得將其用于該房屋住房公積金或商業銀行貸款以外的抵押;不得出資或贈與他人。
□查缺堵漏
購房記錄須交叉審查
“有了一套保障房,但我隱瞞這個信息,再去買商品房,是不是系統里不會查?”昨天發布的消息,徹底堵住了這個漏洞。
通知中規定,房屋交易登記部門應在個人購買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網上簽約和房屋登記前,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中核對個人申請保障性住房信息,對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家庭,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房屋交易登記部門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市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復核,家庭不再符合相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退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決定,并組織家庭將相應的保障性住房退出。
□增設關卡
保障房入住前再審查
“買保障房時,我符合條件,房子建成后,我是不是可以安心入住了?”答案是否定的,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門還要審查家庭資質,如果有購置、繼承、受贈房屋的,必須停止入住,取消資格。
通知中規定,各開發企業或產權單位應在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辦理入住手續前30日,將擬組織入住家庭情況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各開發企業或產權單位應在家庭辦理入住手續后10日內,將辦理入住家庭明細以書面形式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此外,家庭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立即責成相關部門停止為該家庭辦理相應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續,將通知送達有關單位,按規定作出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
□明確流程
不滿5年禁變相盈利
通知首次明確了政府回購保障房的流程,但回購價格標準尚未明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可以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的,區縣住保部門向購房人出具《北京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見》,明確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的意見。
2008年以前購買經適房,但不具有本地戶籍,房子怎么賣?通知中明確,2008年4月11日以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后,需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的,購房人戶籍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再上市出售意見》。
通知還限制了未滿5年保障房的流通,對于未滿5年的保障房,除了禁止出售外,增加了不允許抵押、贈與等條件,防止業主變相出售,或者是通過保障房來謀取其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