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由企業強制繳納的三項保險有望擴大到全部五項,即新增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昨天(15日)公布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即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多項強制措施。
該草案明確提出,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也就是說,在征收險種上,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全部五項社會保險。而在參保主體上也進行了修改,不僅包括了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還根據制度發展,將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制度的個人納入規定。
在社會保險費繳納方面,該草案完善了繳費方式,刪去原辦法規定的以支票或者現金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修改為到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或者與社保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繳納。社保基金管理保存管理方面,草案規定,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不再強調國有商業銀行的限制性規定。
草案還增加了個人繳費,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應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繳費,也可以委托銀行或者金融機構代扣。
根據社保法的規定,該草案還明確規定了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采取的強制措施: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于用人單位欠繳之日起10日內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催告其履行繳納社保費及滯納金義務和相關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的,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根據查詢情況報所屬的社保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并將劃撥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經辦機構應當要求該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期繳費協議以及擔保財產抵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置方式。此外,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或者擔保期滿仍未能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