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總局昨日發布《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為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為相關工程項目給予稅收減免優惠,有效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通知》規定,對于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的土地使用權,可免征契稅,其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亦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對相關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也免征印花稅。
此外,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通知》規定免征增值稅。而對于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稅收優惠的飲水工程主要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而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水戶協會等單位。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通知》規定可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則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