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今起實施
從今天(4月1日)起,《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開始實施。與原政策相比,新政策擴大了補貼范圍,增強了補貼力度,鼓勵用人單位招錄就業困難人員和失業人員。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做出解讀,以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例,用人單位如果招用城鄉就業困難人員,每年最高可享受15427.9元補貼。同時,用人單位至少每月要給補貼對象開出1680元的工資。
每招一人單位年獲補貼萬余元
新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招用非就業困難的登記失業人員,可以享受社保補貼。
今天起,用人單位能享受的崗位補貼標準從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5000元;補貼期限從原先的最長一般不超過3年延長到5年。
在計算社保補貼時,要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最高補貼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0%的,按照實際繳費基數計算。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補貼20%,醫療保險補貼10%(按繳費基數的60%計算),失業保險補貼1%。除就業困難人員以外,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的社保補貼以本市社保最低繳費基數為補貼基數。社保補貼的時間也將根據企業招用登記失業人員或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的不同情況,享受1至5年。
【舉例】
某用人單位招用1名城鄉就業困難人員,以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4672元為例,該單位能享受的崗補社補最高可達每年15427.9元,最少每年也可獲13073.2元。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可申請最長不超過五年的補貼。具體計算見下表。
提醒:勞動合同將到期時,用人單位與補貼對象可續簽,也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對于續簽的,如果尚未達到最長補貼期限時,可根據續簽期限繼續申請補貼,直至累計達到最長期限為止;如果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再重新招用時不能再申請享受補貼。
此前申請單位下一補貼年度享受新政
用人單位招用了登記失業人員或是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履行勞動合同半年以后,就可以申請崗補和社補了。
按照先招用、后補貼的原則,用人單位要先辦理單位就業登記或轉移登記手續,和補貼對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以半年或是一年的時間為申請期限。
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對用人單位來說,如果今天前已經招用了符合原政策規定可以享受補貼的人員,但在規定時限內尚未申請,或是已提出申請但還在審批中的,就要按原規定執行。在此補貼年度結束后,從下個補貼年度起再按新規定提出申請,再享受新補貼標準。
另外,在今天以前已經開始享受補貼的用人單位,也要先執行完一個補貼年度以后,再按新標準執行。新老補貼期限要合并計算。
提醒:在申請補貼時,如果用人單位和補貼對象提供虛假材料,市人力社保局將取消其資格,并追回補貼資金,同時違法行為信息記入企業及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補貼對象月薪最低為1680元
新政策出臺后,擴大了享受崗補社補的范圍,用人單位由原來的第二、第三產業單位擴大到員工制的第一產業企業和正規用工的農村個體工商戶。同時,新政策也擴大了補貼對象的范圍,由城鄉就業困難群體擴大到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就業困難人員。也就是說,凡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在招用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就業困難人員時,只要依法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按月足額發放不低于當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2倍的工資,都可以申請享受崗補和社補。以目前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400元計算,用人單位至少要給補貼對象發放1680元的月工資。
提醒:用人單位如果想享受崗補社補,給補貼對象的工資要通過銀行發放。因為在申請補貼時須提交“銀行出具的含補貼對象申請期內的工資明細表及記賬憑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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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補社補享受的不同群體和期限
1、用人單位招用進行了失業登記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的本市城鄉“4050”人員、殘疾人員、低保人員、初次進京隨軍家屬、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勞動力、“純農就業家庭”勞動力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崗補和社補。
2、用人單位招用未實行就業失業管理的綠化隔離建設、資源枯竭、礦山關閉或保護性限制等農村就業困難地區,且進行了轉移就業登記的農村勞動力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崗補和社補。
3、用人單位招用除了上述規定以外本市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三年的社補。
4、補貼對象出現退休、死亡等情況的,可根據用人單位與其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申請享受崗補和社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