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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政發布:見義勇為表彰及獎勵辦法將統一

2014-07-3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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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政府昨天對外發布關于修改《〈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本次修改不僅取消申報時限,而且表彰及獎勵辦法標準也將統一。據悉,該決定已于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首次提出自然人提供線索

  根據修改內容,申請確認見義勇為的,將原《實施辦法》中規定的“應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做了細化,并列舉了應當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交的材料。

  修改內容還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民政部門提供見義勇為行為的線索,民政部門需要按規定進行核實及認定”。

  此外,修改還對原《實施辦法》中規定的:申請見義勇為行為,“應當在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這一條款予以刪除。

  表彰及獎勵辦法標準統一

  由于原《實施辦法》從2000年7月24日執行至今,其后國家和本市出臺過其他相關政策,與原《實施辦法》有重復或不一致的地方,此次也進行了修改完善。

  本市市級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基金,基金是由政府撥款的專項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并列入財政預算。這一次修改將區、縣基金用途中用于“事業單位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殘補助金”一條刪除。

  同時,將原《實施辦法》中的表彰和獎勵辦法刪除,明確為“按照相關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據了解,這正是由于本市去年10月已經發布并實施了《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進行了細化,因此《實施辦法》中不再進行相關規定。

  此外,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的待遇,取消了原《實施辦法》中的評定方法,根據符合或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兩種情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或《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落實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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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時限是如何取消的

  取消30個工作日的申報時限,是《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實施以來,本市首次根據市民建議對政府規章進行審查,并最終作出修改。

  2007年10月,軍人李樹行冒著生命危險跳入油庫,挽救了兩名群眾的生命。但由于種種原因,直到當年11月中旬才被所在部隊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因為超過《實施辦法》規定的30日申報時限,李樹行在申請時遭拒。

  去年年底,李樹行向北京市人大“寄送”了建議對相關辦法規定進行審查的一封信,反映自己的問題,并建議對見義勇為條例實施辦法所規定的申報時限進行審查。

  2013年11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規定,組織對見義勇為條例實施辦法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市人大認為,“30個工作日”申請時限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但不利于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沒有充分體現立法精神和實質。

  后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提出了審查意見:取消申報時限,便于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獎勵和保護,建議市政府對《實施辦法》中相關規定予以廢止。

  最終,市政府采納了審查意見,對《實施辦法》作出了該項重要修改。

  申請見義勇為提交什么?

  1.書面申請或者情況說明,包括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經過等;

  2.行為人、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處理違法犯罪、搶險救災等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或者受益人和證人提供的證明;

  4.其他可以證明事實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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