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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明確:網店拒償 電商平臺得先賠

2015-03-12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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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工商總局昨(11)日發布《意見》明確,如果有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賠付,以及因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先行賠付。

    昨日,由國家工商總局制訂的《關于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 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意見》發布,《意見》首次對經營者在消費環節建立“首問制”和“賠償先付制”予以明確規定,如果有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 或者無理拒絕賠付,以及因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先行賠付。

    經營者必須承擔首問責任

    “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導致合法權益受損時,經營者必須承擔首問責任,不得推諉。

    《意見》首次對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制度,督促經營者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尤其是對銷售者、服務者的責任進行了規范。

    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表示,通常情況下,經營者能夠與消費者協商解決消費糾紛。但現實生活中仍有一些經營者不能很好地履 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對于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有的經營者以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自己沒有能力解決為由進行推諉,讓消費者向生產者索賠; 有的消費者通過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等方式購買商品,一旦產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受跨地域等因素影響維權難度大、維權成本高,因此急需在制度層面進行規范。

    《意見》明確經營者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可有效避免銷售者、服務者與生產者,以及銷售者、服務者與經營場所提供者之間的相互推諉,促進消費糾紛的快速解決,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網店不賠可以向平臺索賠

    因商品本身的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以往出現這樣的情況,一些銷售方都會把問題推給生產者。《意見》規定,如果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 產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的,銷售者不得推諉;銷售者賠償后,依法向生產者追償。

    當出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賠付,以及因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 賠償時,由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然后再依法或者依約定向有關銷售者、服務者進行追償。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

    賠償先付要消費者“誰主張、誰舉證”

    消費者如何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呢?楊紅燦表示,啟動賠償先付制度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一是,消費者提供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這 主要是來證明消費行為的存在,為明確雙方責任義務提供依據;二是,除《消法》規定需經營者“舉證倒置”的情形外,消費者需要“誰主張、誰舉證”。

    其中,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賠償先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對商品進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購貨款項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也就是說,賠償先付的方式既包括退、換貨等方式,也包括現金賠償的方式。

    賠償先付的范圍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務價值損失;消費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因售后、安裝等問題而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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