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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級領導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2015-05-05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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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IC供圖

 中共上海市委4日公布并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體現“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管理規定要越嚴”的原則,著力于制度的“可執行、可操作、可檢查、可問責”。

    權力越大 規定越嚴

    在當天召開的上海黨政負責干部大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韓正指出,全面從嚴治黨,既是實施“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大舉 措,更是中國共產黨在新形勢下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的根本保證。市委研究制訂并出臺規定,是具體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全面 從嚴治黨的制度性措施。上海發展正處在新的關鍵時期,任務艱巨繁重、使命重大光榮,中央要求上海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要求我們在從嚴管黨 治黨上走在前列。我們要狠抓從嚴治黨,切實做到從嚴管領導干部,真正抓好“關鍵少數”,把上海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不斷推向前進。

    重點管理崗位領導干部

    上海市委表示,制訂規定的依據,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據規定,上海市級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 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 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上海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上海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此外,其他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按每年20%比例抽查

    規定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要求,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填寫《市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并附企業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同時,應當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明示。

    上海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對干部群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依紀依 法進行核查。

    領導干部違規嚴查問責

    規定明確了“一方退出”機制,也就是說,對于有違規定所列情形的領導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此外,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干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記者了解到,規定所稱領導干部主要包括:上海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含局級副職,下同)的干部;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局級副職以上的干部;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規定所稱經商辦企業主要包括: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 注冊公司后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領導干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違反規定領導干部家屬“一方退出”

    上海市4日召開黨政負責干部大會,記者從會上獲悉,備受矚目的上海市《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正式公布實施。

    今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 見》。會議指出,對上海進行這項工作試點,中央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跟蹤進展,總結經驗,在試點基礎上擴大試點、逐步全面推開。

    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兩個多月來,上海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深入實際,認真研究,科學規范,穩慎實施。規定制訂完善的過程,也成為全市進一 步統一思想、形成共識的過程。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從抓八項規定具體實施入手,全面強化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上海在全國率先制訂、實施相關規定,是貫徹中 央全面從嚴治黨戰略,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也是當前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回應百姓關切的迫切之需。作為貫徹中央全面從嚴治黨戰略的一個實際步 驟,作為貫徹中央規定抓落實、見實效的一個實際行動,上海為何在全國率先制訂并實施規定?規定的擬訂如何確?蓤绦小⒖刹僮,又有哪些特點?新出臺的規定 如何確保有效管用?日前,上海市委副書記應勇,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姜平一一作了解讀。

    1 上海先行先試

    從嚴治吏 重在制度規范

    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上海市委深刻認識到,堅持從嚴治黨,重點要抓“關鍵少數”;抓“關鍵少數”,必須抓準突出問題;從嚴管領導干部、從嚴治吏,要在制度規范上下工夫。

    記者了解到,從去年九、十月份開始,上海市委根據中央第二巡視組對上海巡視反饋意見和本市三批巡視工作情況,抓住“少數領導干部配偶、子女 在其管轄范圍內經商辦企業”的問題,決定制訂相關規范文件,從而完善制度規范、嚴肅規矩紀律,回應社會和群眾關切,落實從嚴管黨治黨。

    今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了《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 見》,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充分肯定上海開展的這項工作,并提出明確要求。3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海代表團審議時, 要求上海先行先試,在落實從嚴管理干部方面走在前列。

    從醞釀研究到正式出臺,歷時8個月時間。最后成文的兩千多字規定,字斟句酌、得來不易。制訂文件既是“頭腦風暴”的過程,更是統一思想、形 成共識的過程。在此期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韓正多次主持召開會議、逐一征求意見、在多個場合“吹風”;上海市委多次請中央有關部門給予指 導支持;文件基本形成后,上海市委又向各市級機關和110多家單位征求意見。

    “一家兩制”易發官商勾結

    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腐敗案件,其中存在通過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經商辦企業,制造尋租空間、進行利益輸送、貪贓枉法等問題的,占了相當大的分量。類似的問題,上海也有所發現。

    上海市委副書記應勇在接受專訪時坦言,當前,以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為特征的“一家兩制”、官商一體已經實際存在,成為一種社會現象。這種所謂的“黃金搭檔”很容易導致官商勾結、錢權交易、不當利益輸送。

    退一步說,即使沒有“腐”,這種現象仍然會給人一種“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印象,人們會認為這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這必然會對黨的威信、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消極負面的影響,對黨長期執政不利。

    2 體現從嚴治黨精神

    抓“關鍵少數” 重要干部重點管

    上海市委認為,重要干部要重點管理。領導干部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管理越要嚴格。從規定內容看,對省部級領導干部要求嚴于正局職領導干部;對正局職領導干部要求嚴于副局職領導干部;對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要求嚴于其他單位領導干部。

    規定明確,上海的省部級領導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經商辦企業;市委、市政府委辦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市管企 業正職等重點管理崗位的領導干部,其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上海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 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對于政法系統的領導干部而言,更是有“雙重”規定的約束。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姜平告訴記者,根據規定,上海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 員,其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上海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此外,4月23日頒布實施的《上海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六條規定》還明確,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配偶、子女在上海從事律師、司法審計、司法拍賣職業的,應當實行“一方退出”。

    堵住“蟻穴” 重在落實到位

    對于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問題,中央早有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央紀委《關于“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 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關于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 和《關于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制定的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適用于地方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通知》等,都作出了相關 規定。

    “上海的規定不是‘另起爐灶’,是與中央有關規定、國家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的,是將已有的規定抓落實到位。”應勇說,上海的這個規定一方面 是堅持和重申中央有關規定,同時結合上海的實際進一步加以細化和完善,通過嚴格規范、嚴格要求、嚴格實施,切實抓好中央有關要求在上海的落實落地。

    3 探索長效機制

    可執行可操作 杜絕“牛欄關貓”

    細節決定成敗,制度不能“牛欄關貓”。為了確保制度有效管用,上海在規定的可執行、可操作上下了很多“細功夫”:

    一是把經商辦企業與一般從業行為區別開來。什么是“經商辦企業”?指的是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 業,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后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領導干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經濟組織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 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至于在私營經濟組織或外商投資企業中沒有投資行為、不擔任高級職務的,則屬于一般從業行為。

    二是明確了予以規范的領導干部范圍,指的是上海本市黨、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的干部;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局級副職以上的干部;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三是對領導干部的配偶,與子女及其配偶的嚴格管理有所區別。根據規定,對于省部級、正局職領導干部和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對其配偶比對其子女及其配偶的要求更嚴。

    下一步,上海還將對“受聘擔任的高級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關聯企業”“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等概念作進一步的細化和界定。

    可檢查可問責 形成制度“閉環”

    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必須有相應的督查問責機制。規定明確,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并在領 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上海市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 領導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

    應勇表示,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干部或其親屬要“一方退出”;對于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調查處理。

    與此同時,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上海將實行“職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也就是說,對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干部,如果不符合規定,不列為市管干部考察對象和擬任人選。

    記者了解到,規定公布實施后,上海將組織領導干部進行專項申報,逐個核實甄別,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調整處理。今后,上海將實行常態管理,探索形成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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