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未辦完,該不該給勞動者發工資;職工自愿不繳保險,“板子”得打在企業身上;試用期內的職場“菜鳥”,企業能否隨意讓他走人……昨天(24 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首次發布十大勞動爭議高發案例風險防范點。據悉,本市近五年有31.55萬勞動者與企業發生過勞動爭議。
隨著勞動關系的日益復雜,勞動爭議案件發案量始終保持在高位。僅去年一年就有6.34余萬件。其中集體爭議3181件,涉及勞動者2.27萬人。
“我們從審結的6萬余件案例中分析整理出高發、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十分關注的勞動爭議案例,并提煉出10個風險點,希望能指導用人單位規 范用工行為,幫助雙方有效預防和及時化解勞動爭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公布的10個案例涉及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 系、工傷待遇賠償等類型,都是發案量大且易入誤區的典型案例。這10個風險預防點包括:離職手續未辦完,勞動者工資應照發;不繳社保,勞動者雖自愿企業仍 違法;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雙方協商不一致的,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不能讓勞動者隨便走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達 成一致意見,雙方就應履行;同事證言可作為勞動關系確認依據;因勞動者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5項證據缺一不可;勞務派遣職工遭遇工傷,用人單位和 用工單位都有賠償責任;女職工產檢、產假期間的工資應照發;勞動者加班應注意保留證據。
目前,本市勞動爭議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方面,其中一半多涉及勞動報酬,近三成涉及經濟補償和賠償;89%的勞動爭議發生在非公內資企業中。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必經程序。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如果選擇法律渠道解決勞動爭議,必須先依法申請勞動仲裁。針對勞動爭議多發、案情日益復雜的狀況,本市在朝陽、海淀、順義等12個區縣建立了仲裁院,充實了仲裁員隊伍,提高了辦案效率。
近年來,全市仲裁系統案件結案率在95%以上,調解率為50%,每年有近七成案件通過勞動仲裁徹底解決。去年全市各類調解組織共調解案件1.5萬件,調解成功率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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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勞動人事爭議風險防范點
風險點:試用期的職場新人也不能隨意“炒”
仲裁委提示: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內,單位可以隨便讓勞動者走人,不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甚至一些 單位公然規定在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這些都違反了法律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法律規定的原因 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可能被裁決敗訴。
風險點:離職手續未辦完,勞動者工資應照發
仲裁委提示:按照法律的規定,即便勞動者沒有按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用人單位僅可以暫時不支付經濟補 償金,待辦理交接時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是因自身原因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 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以勞動者離開企業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再乘以其在單位的工作年限。
風險點:女職工產檢、產假期間的工資應照發
仲裁委提示:依據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處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這三期內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屆滿而女職工尚處在三期內的,應順延至三期期滿。
風險點:勞動者雖自愿不繳社保,但算企業違法
仲裁委提示: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 險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義務。即便員工寫了自愿不繳納社保的保證書也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也不能將其作為不繳納社保的理由。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 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風險點:客觀情況巨變,勞動合同可解除
仲裁委提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并非不可變更,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此外用人 單位在下列情況下有權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即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的要求;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勞動 者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被實際變更,即便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但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則這種變更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