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調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包括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合同糾紛、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消費者 權益保護糾紛等在內的10類民事糾紛未來都將有法可依地進行行政調解。今天上午,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就該辦法的立法背景以及主要內容等進行了解讀,據悉該 《辦法》也填補了本市行政調解立法方面的空白。
數據
去年行政調解成功率78%
今天上午,市法制辦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李富瑩就該《辦法》的立法背景介紹,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一般包括三種方式:人民調解、 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其中行政調解就是由行政機關作為調解主體化解處理爭議糾紛。不過相比于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法律地位和屬性不明確,規范性 和權威性也不夠。
據介紹,行政調解一般包括行政爭議調解和民事糾紛調解兩大類。對于行政機關居中調解的民事糾紛,之前僅見于零散的法律規定之中;而對于行政機關 調解涉及自身的行政爭議,幾乎是法律空白,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調解工作開展和作用發揮,亟須通過立法對行政調解進行規范。此次《辦法》由市政府法 制辦直接調研起草,是一部專門規范行政調解的政府規章。
據悉,本市從2011年已開始全面啟動行政調解,2014年全市行政機關共受理行政調解案件302730件,調解成功236129件,成功率為78%。此次《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規范和提升行政調解在化解本市社會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解讀
可進行行政調解的爭議有哪些
根據《辦法》,規定的行政調解范圍包括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對于民事糾紛,基于民事糾紛自治的原則,行政機關一般不介入,但一些法律法規規章規 定行政機關可以調解民事糾紛。因此,《辦法》將行政調解民事糾紛的范圍界定為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例如《治安管理處 罰法》規定的治安糾紛、《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
而對于行政爭議,《辦法》規定對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自由裁量權這三類爭議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在復議機關作出決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行政機關在復議機關、法院的指導下可以進行調解,便于盡早解決矛盾爭議。
行政調解的主體有哪些
據介紹,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開展的調解,其主體是行政機關。但具體對于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來說,情況又各有不同。
對民事糾紛,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相應的調解主體,一般來說都是對該事項具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至于在行政機關內部由哪個部門來承擔民事糾紛調解工作,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對行政爭議,調解主體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這與一般意義上的調解三方構造略有不同。在行政機關內部,具體負責行政爭議調解的機構可以是原行政行為的承辦機構,也可以是其他機構,但原行政行為的承辦人不得擔任調解人員。
行政調解的期限如何規定的
根據《辦法》,調解民事糾紛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啟動,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啟動。調解行政爭議,由行政機關主動啟動,在復議機關或法院的指導下進行。
調解民事糾紛,自行政機關受理之日或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如果情況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這里規定的30日期限是一般規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同規定,從其規定。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 為10天;《旅游投訴處理辦法》規定的旅游投訴調解處理期限為60日。
調解行政爭議,應當在自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結束。這主要是考慮到快速解決行政爭議,防止久拖不決,同時保障與復議、訴訟時效的對接。
行政調解結果的效力如何
調解民事糾紛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簽名、蓋章,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 協議方式,相關內容記錄在案,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即可。行政調解協議書本質上是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公證機關公證,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其 效力。
調解行政爭議達成協議的,《辦法》沒有規定制作調解協議書,而是強調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雙方協議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撤 銷原行政行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并告知復議機關或法院。行政機關按照協議改變行政行為后,或者當事人認可原行政行為的,當事人撤回復議申請或起訴。